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提示

发布日期:2020-09-16 17:00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广告科 浏览次数:

为积极引导广告活动主体规范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切实维护保健食品市场秩序,芜湖市市场监管局结合芜湖市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要求,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提示:

.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需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不得发布未审查通过的内容,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广告审查内容;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超过有效期不得继续发布广告。

.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申请人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保健品广告;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保健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四.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所涉及的保健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27种:1、免疫调节(增强免疫力);2、调节血脂(辅助降血脂);3、调节血糖(辅助降糖);4、抗氧化(延缓衰老);5、辅助改善记忆;6、缓解视疲;7、促进排铅;8、清咽功能;9、调节血压(辅助降血压);10、改善睡眠;11、促进泌乳;12、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13、提高缺氧耐受力(耐缺氧)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抗辐射) 15、减肥 ;16、改善生长发育 ;17、增加骨密度;18、改善营养性贫血;19、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20、美容(祛痤疮);21、美容(祛黄褐斑);22、美容(改善皮肤水分);24、美容(改善皮肤油分);24、改善胃肠道功能(润肠通便) ;25、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26、调节肠道菌群;27、改善胃肠道功能(促进消化)等。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不得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广告批准文号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保健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国家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用语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

十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十二.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保健食品广告。

十三.不得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十四.广告代言人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对食品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保健食品作推荐、证明。

十五.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