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打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精心组织,在全市范围内扎实开展了打假专项行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16454人次,检查经营主体18402户次,新闻媒体宣传62次,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2210起,同比增长95.7%,办结495起,涉案货值达168.97万元,罚没金额达289.93万元,同比增长55.9%,查办大要案11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5件,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力保障了“两节”期间我市市场竞争有序、繁荣稳定,进一步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镜湖区永澳烟酒店、超进烟酒便利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两节打假行动要求,对全市主要烟酒店进行执法检查,在镜湖区永澳烟酒店现场检查发现“剑南春”白酒11瓶,并在超进烟酒便利店发现2瓶。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剑南春”白酒非产品外包装标示生产厂家所生产,属假冒产品。经调查认定,永澳烟酒店涉案违法经营额为5496元、超进烟酒便利店涉案违法经营额为916元。执法人员通过比对行政处罚信息归集系统数据,发现永澳烟酒店2018年因商标侵权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超进烟酒便利店于2018 、2019年两次因商标侵权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两烟酒店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且符合法定从重情节,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各处罚款17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迪利希仓储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肥牛片案
2020年12月17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摸排的线索,联合公安部门,统一指挥相关企业打假人员,依法对位于鸠江区一企业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涉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肥牛片,同时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另外未及时变更相关经营许可信息。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商标法》、《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21年2月4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相关物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柴油案
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芜湖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三大队案件线索对张某无照销售柴油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9日从马林处购买2吨(2400L)0#柴油,采购单价为3750元/吨,该批次柴油已于11月29日销售了1010升,剩余柴油1390L待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货值金额8640元,违法所得479.7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9.75元,没收违法经营的柴油1390L,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繁昌县安平制氧厂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充装活动案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在安徽中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时发现,该厂区内有七只氧气瓶,瓶身磨损严量,标识模糊。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属地繁昌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经调查,当事人未对充装的氧气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未在其充装的气瓶上牢固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繁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镜湖区某烟酒经营部销售侵权商品案
2020年12月15日,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镜湖区某烟酒经营部店内查获“口子窖”、“古井贡”、“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白酒共计118瓶,在案发现场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辨认,此118瓶白酒系假冒其注册商标的白酒。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58186元的行政处罚。
六、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教育培训机构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1年1月13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在调查消费者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辖区某教育培训机构在其与消费者签订的《个性化委托协议》合同第五条“附则”中使用有“本协议解释权归甲方所有”的条款。签订该合同时消费者共缴费16000元, 经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解,该教育培训机构退还消费者全部款项。
该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构成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弋江区市场监管局结合本案案情,作出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繁昌县来子冷冻食品经营部涉嫌经营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15日,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繁昌县江渝火锅店检查时发现一袋批号由繁昌县来子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批号为20200718的保乐肩肉(产地:阿根廷),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批次保乐肩肉的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进口冷链食品全面消毒记录证明、购货凭证和供货方资质信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繁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县湾沚镇孟氏千层饼小吃店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委托承检机构对部分经营单位自制加工油条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芜湖县湾沚镇孟氏千层饼小吃店自制加工的油条铝残留量为596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加工自制的油条铝残留量超过标准限量的4.96倍,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20年12月,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芜湖市湾沚区公安局。公安部门经审查符合立案标准并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