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综合行政执法专用章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11 08:59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根据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芜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芜市办〔2019〕23号)和中共芜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芜编办〔2020〕172号)文件精神,为规范芜湖市市场监管系统综合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决定自即日起启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专用章”共八枚,其中一枚印章(无编号)由芜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管理并在行政执法事权范围内使用,其余七枚印章按照(6)(7)(8)(9)(10)(11)(12)编号依次分别由芜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镜湖大队(六大队)、芜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弋江大队(七大队)、芜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鸠江大队(八大队)、芜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湾沚大队(九大队)、芜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繁昌大队(十大队)、芜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十一大队)、芜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山经济开发区大队(十二大队)管理并在行政执法事权范围内使用。

二、“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专用章”的适用范围限于芜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镜湖、弋江、鸠江、湾沚、繁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具体执法行为。

三、“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专用章”在上述相关行政执法文书或文件使用时,具有与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通知。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