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信息
发布时间:2025-02-27 10:34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信件编号: 20250226001
信件类型: 我要咨询
来信标题: 新《公司法》下如何去认定股东履行实缴义务
来信时间: 2025-02-26 16:55
来信内容:
新《公司法》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关于公司股东如何履行实缴义务,如何认定实缴,其中需要的手续如何,想了解下有没有相关规定或者相应文件。例如股东实缴后公司章程是否需要重新变更,是否需要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登记需要什么材料等等。
回复内容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答复时间:2025-02-27 10:34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根据新修订《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相关条款:一、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二、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以上要求,如因调整出资期限导致章程修订的,应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备案,同时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如实缴出资后,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来电咨询:293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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