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信息
发布时间:2025-02-27 10:34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次
信件编号: | 2025022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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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来信标题: | 新《公司法》下如何去认定股东履行实缴义务 |
来信时间: | 2025-02-26 16:55 |
来信内容: |
新《公司法》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关于公司股东如何履行实缴义务,如何认定实缴,其中需要的手续如何,想了解下有没有相关规定或者相应文件。例如股东实缴后公司章程是否需要重新变更,是否需要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登记需要什么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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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答复时间:2025-02-27 10:34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根据新修订《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相关条款:一、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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