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市监〔2019〕22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8〕49号),对省级以上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辖区内企业性质运行满一年以上,经省级以上监管部门授权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或取得省级以上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芜湖市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试行)的指导意见》明确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按照要求限制其申请绩效评价。
第二条 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进行绩效评价。质检中心按照国家级和省级进行分级,省级以上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机动车、环境、建材、司法和综合等行业进行分类。其他检验检测行业目前市场化程度不高,暂时纳入综合类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每年一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绩效评价, 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考核年度全市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0%。
第四条 绩效评价坚持市场服务、规范检验、产业支撑、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等为导向的指标体系。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检验检测能力、检验检测业务、科技创新和社会责任五个方面。
第五条 绩效评价程序:
(一)每年一季度组织实施,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通知,组织开展对检验检测机构上一年度进行绩效评价。
(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据《芜湖市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评价细则》(见附件1)如实评价,自愿申报。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申报材料报至所属县(区)、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
(三)县(区)、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及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并现场核实,提出核查意见后报市市场监管局。
(四)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有关第三方机构集中进行书面核查评分,提出绩效评价意见,报经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会审批准。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绩效评价申请表。
(二)按照芜湖市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评价细则自我评价表。
(三)按照芜湖市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评价细则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下一年度申报绩效评价资格。
第八条 经绩效评价优秀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国家级和省级检验检测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万和30万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奖补资金按“1+5+6”系列政策,由市与县区(含开发区)分级承担,市本级所按比例承担的资金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试行)
2. 芜湖市检验检测绩效考核申请表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试行)
(授权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
考核 项目 |
考核内容及分值 |
考核要点 |
准备材料 |
考核方法 |
得分 |
一、基本情况(25分) |
1、证书资质(5分) |
查看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审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签字人等内容与机构实际情况一致。 |
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
1、证书未在有效期的或在暂停期的,为否决项。 2、资质认定证书名称、地址、法人性质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扣5分; 3、《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至(五)项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每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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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报送(2分) |
按要求完成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 |
提供系统填报页面打印件 |
核查资质认定部门填报系统本机构提交数据的情况。 1、上报内容数据虚假的,为否决项。 2、未完成其中一项目,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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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员培训(3分) |
有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实施记录。 |
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实施记录复印件 |
1、无培训计划,扣3分; 2、无培训实施记录,扣2分。 3、无第三方培训记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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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才培育(10分) |
1、查看证书,中高级职称人员和硕士以上学历人员占比(%)2分 2、专业技术人员引进及培养情况:8分。是否具有资质认定评审员,同一领域是否多位授权签字人,考核年度内是否引进专业技术人才。 |
机构人员名单和证书复印件 |
1、证书不真实,为否决项; 2、学历人员占比情况2分。人员占比≤20%,扣2分;>20%≤30%,扣1分。 3、专业技术人员培养情况6分。没有资质认定评审员,扣4分;同一领域没有2名以上授权签字人,扣2分。 4、专业技术人员引进情况2分。考核年度内引进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得2分;考核年度内引进学士学历或工程师等中级职称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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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类评价(5分) |
分类监管评价 |
证明材料 |
新建并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起始默认类别为B类。 A类不扣分,B类扣2分,C类扣5分,D类为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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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能力 (25分) |
1、场所设施(5分) |
机构实验室面积(非指占地总面积) |
机构平面图、面积等相关证明 |
面积≤500m2,扣 3分; <500 m2≤1000m2 ,扣2分;<1000≤1500m2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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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仪器设备(5分) |
大型仪器设备数量 |
设备清单及大型仪器发票复印件 |
1、检验仪器单价10万以上设备数量≤10台,扣3分;单价10万以上设备数量≤20台,扣2分;单价10万以上设备数量≤30台,扣1分。 2、没有50万以上检测设备或20万以上检测设备≤3台套,扣2分。没有50万以上检测设备但20万以上检测设备≥4台套,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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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验项目 (5分) |
检验产品和参数 |
资质认定附表复印件 |
电缆等单一产品检验按照参数,每50项加1分,满分 5分。 其他行业按照附表类别,每增加1个类别,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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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水平(5分) |
参加能力验证或比对 |
能力验证或比对结果证明材料 |
参加能力验证并获得满意结果,加2分。 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比对,得1分,并获得满意结果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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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体系(5分) |
管理体系运行持续有效 |
查看质量手册,程序性文件。 |
结合上一年度上级检查,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直至扣完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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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验业务 (20分) |
1、检验业务年收入 (5分) |
检验业务年收入 |
提供系统填报页面打印件 |
国家级质检中心业务年收入<500万,不得分;≥500万<1000万,得1分;依次每增加500万,加1分。 省级质检中心<300万,不得分;≥300万<600万,得1分;依次每增加300万,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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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数量 (5分) |
检验报告达到一定的数量。 |
提供系统填报页面打印件 |
年检验报告数量<1000份,不得分;≥1000份<2000份,得1分;以次每增加1000份,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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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包(3分) |
1、有分包业务时,有无分包方名录,是否实施考核评价。 2、分包工作是否在检验报告中体现。 |
根据实际提供 |
法律法规不允许分包,该项得满分。 2、 分包未在检验报告中按规定体现,该项不得分。 3、 允许分包时,无分包方名录,扣2分。 4、 允许分包时,未实施考核评价,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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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三方认可(7分) |
被检验报告使用方指定为第三方实验室,获得CNAS认可、CCC指定实验室、生产许可证发证实验室等 |
第三方认可证明材料 |
获得一项认可加3分,最多加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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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技创新 (20分) |
1、科技成果应用 (8分) |
1、考核年度内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或企业标准; 2、考核年度内技术刊物、学报、期刊收录或正式出版的专业著作; |
证明材料 |
1、考核年度内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团体和企业标准。一项国家标准加4分;一项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加2分;一项企业标准加1分,限加2分。 2、考核年度内被SCI、EI国际技术刊物、国内一级学报、国内核心期刊收录或正式出版的专业著作,一篇加4分;其他一篇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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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平台 (5分) |
与企业联合建立科技创新平台、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公益性服务平台; |
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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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资源共享 (5分) |
科技资源共享对上下游及相关产业或事业发展的促进,科技成果示范及推广产生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间接经济效益; |
证明材料 |
包括考核年度内,学术或管理上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含协会或学会等社会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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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研发能力 (2分) |
开发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考核年度内在2家以上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推广应用; |
证明材料 |
开发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考核年度内在2家以上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推广应用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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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责任 (10分) |
1、扶贫救济或捐资助学(2分) |
提供扶贫救济捐资助学材料并有受助方或社会组织证明材料; |
证明材料 |
有扶贫救济或捐资助学的,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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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方评价(3分) |
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证明材料 |
体系认证每获一证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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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普教育(3分) |
科技培训、咨询服务和作为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等社会效益 |
证明材料 |
开展科技培训、咨询服务、科普活动等,作为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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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务政府(2分) |
风险预警或分析报告 |
证明材料 |
机动车检验发现违规车辆信息主动上报主管部门,机构年度内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的风险预警或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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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 |
1、 考核年度内有被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处。 2、 考核年度有经查证属实确有过错要求改正的投诉举报。 3、 绩效考核提供虚假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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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试行)
(省级以上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及分值 |
考核要点 |
准备材料 |
考核方法 |
得分 |
一、基本 情况 (30分) |
1、证书资质(5分) |
查看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审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签字人等内容与机构实际情况一致。 |
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
1、证书未在有效期的或在暂停期的,为否决项。 2、资质认定证书名称、地址、法人性质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扣5分; 3、《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至(五)项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每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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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报送(2分) |
按要求完成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 |
无需提供,系统核查 |
核查资质认定部门填报系统本机构提交数据的情况。 1、上报内容数据虚假的,为否决项。 2、未完成其中一项目,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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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员培训(3分) |
有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实施记录。 |
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实施记录复印件 |
1、无培训计划,扣3分; 2、无培训实施记录,扣2分。 3、无第三方培训记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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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才培育(10分) |
1、查看证书,中高级职称人员和硕士以上学历人员占比(%)2分。 2、专业技术人员引进及培养情况:8分。是否具有资质认定评审员,同一领域是否多位授权签字人,考核年度内是否引进专业技术人才。 |
机构人员名单和证书复印件 |
1、证书不真实,为否决项; 2、学历人员占比情况2分。人员占比≤20%,扣2分;>20%≤30%,扣1分。 3、专业技术人员培养情况6分。没有资质认定评审员,扣4分;同一领域没有2名以上授权签字人,扣2分。 4、专业技术人员引进情况2分。考核年度内引进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得2分;考核年度内引进学士学历或工程师等中级职称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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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类评价(10分) |
分类监管评价 |
无需提供 |
根据《安徽省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方案》。新建并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起始默认类别为B类。 A类不扣分,B类扣5分,C类扣10分,D类为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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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能力 (25分) |
1、场所设施(5分) |
机构实验室面积 |
机构平面图、面积等相关证明 |
机动车检验机构,占地总面积≤10000 m2,扣3分,>10000 m2≤15000 m2,扣2分,> 15000 m2,≤20000 m2,扣1分; 其他检验机构实验室面积(非指占地总面积)≤300m2,扣 3分;>300 m2≤700m2 ,扣2分;>700≤1000m2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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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仪器设备(5分) |
大型仪器设备数量 |
设备清单及设备清单及大型仪器发票复印件 |
1、检验仪器单价10万以上设备数量3分。≤10台,扣3分;>10≤20台,扣2分;>20≤30台,扣1分。 2、大型仪器检测设备2分。没有50万以上检测设备或20万以上检测设备≤2台套,扣2分。没有50万以上检测设备但20万以上检测设备≥3台套,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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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验项目 (5分) |
检验产品和参数 |
资质认定附表复印件 |
机动车检验(安检、综检和尾气排放)三检合一得满分,无综检得2分;食品等单一产品检验按照参数,每50项加1分,满分 5分。 其他行业按照附表类别,每增加1个类别,加1分,满分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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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水平(5分) |
参加能力验证或比对; |
能力验证或比对结果证明材料 |
参加能力验证并获得满意结果,得2分; 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比对,得1分,并获得满意结果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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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体系(5分) |
管理体系运行持续有效 |
查看质量手册, 程序性文件。 |
结合上一年度上级检查,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直至扣完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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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验 业务 (25分) |
1、检验业务年收入 (7分) |
检验业务年收入 |
无需提供,系统核查 |
全市同类机构相比,排名第一不扣分;排名第二,扣3分; 排名第三,扣5 分,其他排名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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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数量 (10分) |
检验报告达到一定的数量。 |
无需提供,系统核查 |
年检验报告数量≥10000份,不扣分; <10000份,每少1000份扣1分,最多扣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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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包(3分) |
1、有分包业务时,有无分包方名录,是否实施考核评价。 2、分包工作是否在检验报告中体现。 |
根据实际提供 |
法律法规不允许分包,该项得满分。 1、 分包未在检验报告中按规定体现,该项不得分。 2、 允许分包时,无分包方名录,扣2分。 3、 允许分包时,未实施考核评价,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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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三方认可(5分) |
被检验报告使用方指定为第三方实验室,获得CNAS认可等 |
第三方认可证明材料 |
获得认可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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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技创新 (10分) |
1、科技成果应用 (4分) |
1、考核年度内发布的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或企业标准; 2、考核年度内技术刊物、学报、期刊收录或正式出版的专业著作; |
证明材料 |
1、考核年度内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一项国家标准加4分;一项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加2分;一项企业标准加1分,限加2分。 2、考核年度内被SCI、EI国际技术刊物、国内一级学报、国内核心期刊收录或正式出版的专业著作,加4分;其他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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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平台 (3分) |
与企业联合建立科技创新平台、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公益性服务平台; |
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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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资源共享 (2分) |
科技资源共享对上下游及相关产业或事业发展的促进,科技成果示范及推广产生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间接经济效益; |
证明材料 |
包括考核年度内,学术或管理上获得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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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研发能力 (1分) |
开发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考核年度内在2家以上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推广应用; |
证明材料 |
开发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考核年度内在2家以上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推广应用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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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责任 (10分) |
1、扶贫救济或捐资助学(2分) |
提供扶贫救济捐资助学材料并有受助方或社会组织证明材料; |
证明材料 |
有扶贫救济或捐资助学的,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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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方评价(6分) |
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证明材料 |
体系认证每获一证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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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普教育(1分) |
科技培训、咨询服务和作为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等社会效益 |
证明材料 |
开展科技培训、咨询服务、科普活动等,作为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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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务政府(1分) |
风险预警或分析报告 |
证明材料 |
机动车检验发现违规车辆信息上报政府部门,机构年度内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有关的风险预警或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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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 |
1、 近三年中有被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处。 2、 考核年度有经查证属实确有过错要求改正的投诉举报。 3、 绩效考核提供虚假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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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芜湖市检验检测绩效考核申请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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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信息 |
发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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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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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评价 |
对照《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试行》自评得分 。 另附自评报告和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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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声明 |
本机构郑重声明如下,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芜湖市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试行)的指导意见》明确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没有受限制的情形。对绩效考核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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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名 (机构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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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市场监管部门 审核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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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部门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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