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解读方案

发布时间:2020-07-17 15:47信息来源: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阅读次数: 字体:【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决策部署,进一步细化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努力为企业营造更优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创新型企业在发展初期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期工作的基础上,2020年7月16日公布了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解读如下:

一、免罚清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通过对《行政处罚法》中“不予行政处罚”的通行规定与29部单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仔细梳理,我们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更加精细地划分,用清晰列明的免罚事项给执法人员以明确指引,从而提高执法效能,有效激发市场活力,让企业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二、《免罚清单》制定主要原则和内容

此次列入的50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涵盖广告监管、电子商务监管、商标监管、产品质量监管、价格监管、登记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计量监管、食品安全监管、药品监管、医疗器械监管、化妆品监管、认证监管等13个监管领域。根据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同,又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即由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而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共计有12项。如,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而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类是根据专门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不予罚款处罚的事项,共38项。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个别项目记录不全,但索证索票齐全、不影响追溯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

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为此,《免罚清单(第一批)坚持预防为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除责令改正外,执法部门还要及时开展教育工作,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提升行政相对人奉法守规意识,避免日后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甚至“积小错酿大祸”,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