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及事项清单解读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芜湖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芜府法领办〔2020〕9号)要求,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及《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事项清单》,明确了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推动落实行政调解职责。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调解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首次召开的全国调解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为此,我们在芜湖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芜府法领办〔2020〕9号)的基础上,对行政调解工作作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依法化解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中的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调解的范围。 本办法中的行政调解是指市市场监管局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政策和事实为依据,以自愿平等为基础,组织行政争议或纠纷双方,通过解释、沟通、说服、疏导、协商、教育等非强制性方法,促使争议或纠纷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依法化解矛盾。
(二)行政调解的组织建设。市市场监管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小组,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各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工作小组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组织、督促和指导全局行政调解工作;2、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行政调解工作;3、协调解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局)的行政争议或纠纷调解事宜。
(三)行政调解事项。 市市场监管局可以对下列纠纷争议进行调解:1、应由本局处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包括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农业机械产品三包责任纠纷)、消费争议发生的民事纠纷;2、应由本局处理的专利侵权赔偿纠纷;3、应由本局处理的商标侵权赔偿纠纷;4、应由本局处理的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侵权赔偿纠纷;5、应由本局处理的计量纠纷;6、应由本局处理的价格权益纠纷;7、应由本局处理的名称争议纠纷;8、应由本局处理的侵犯商业秘密赔偿纠纷;9、《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实施行政调解的行政争议;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本局处理的有关民事、行政争议。
(四)行政调解的流程。1、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2、受理。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相关业务科室应当登记并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要求、属于本局行政调解范围且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纠纷争议各方共同提出的除外),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各方当事人有关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员;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调解。调解员调解时,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做好调解笔录,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厘清事实,辨明是非,促使各方达成调解协议。4、调查。调解时可以依申请在市市场监管局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核实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5、制作行政调解书。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员制作行政调解书。同时由各方当事人、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本局印章。行政调解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调解协议即时履行、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书,由当事人、调解人员在调解笔录上注明并签名或者盖章确认。6、履行。行政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五)行政调解的办理时限及终止情形。行政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逾期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等渠道解决争议纠纷。
(六)行政调解书确权。第十七条对有关民事纠纷经市市场监管局调解达成的行政调解书,各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有关规定申请公证,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向市市场监管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专利纠纷、商标侵权赔偿纠纷、特殊标志侵权赔偿纠纷、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赔偿纠纷、世界博览会标志侵权赔偿纠纷等知识产权类行政调解案件,各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向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行政调解书(民事纠纷),债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七)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解读机关: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胡素琴
联系电话:0553-5991201,电子邮箱:283592006@qq.com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