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9年4月30日,省局印发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皖市监办发〔2019〕15号),对推动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保障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2021年8月16日,省局对皖市监办发〔2019〕15号文件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进行修改,印发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皖市监办发〔2021〕17号)。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2022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意见要求,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有必要对《适用规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22年10月,根据国办发〔2022〕27号、国市监法规〔2022〕2号意见要求,起草了《适用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条文对照表。为增强《适用规则》的科学性、规范性,2022年11月,省局将《适用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省药监局、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及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征求意见,并在省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法规处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采纳吸收,最后形成《适用规则》修订草案送审稿,并经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
三、修订主要内容
《适用规则》共22条。经修订,删除2条、增加3条、合并6条、修改5条,《适用规则》修订后共18条。
《适用规则》修订主要内容是对行政处罚裁量等级所适用的情形进行完善,增加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规范适用方面的规定,同时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等级适用情形完善。《适用规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划分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适用情形。修订的《适用规则》分别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所适用情形进行完善(第6条第1款,第7条第1款,第8条第1款、第2款、第3款),从制度层面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
(二)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修订的《适用规则》聚焦当前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以下具体要求。一是规定了制定主体的职责权限(第16条);二是要求原则上不重复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条第1款)。
(三)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范适用。修订的《适用规则》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范适用,一是规定“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第13条);二是规定“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条第2款);三是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以调整适用的情形(第15条)。
解读人: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胡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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