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服务指南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事项类型:
行政权力-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六、申请材料:
【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4.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网办深度:
四级标准。
八、到现场次数:
0次。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 受理: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立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办结: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备案)通知书,制发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窗口邮寄或自取营业执照。
十一、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理地点: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2938063;
2.监督电话:0553-501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