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优化信用修复管理十项举措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0 14:51信息来源: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阅读次数: 字体:【  



芜市监函〔2023〕45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直属机构,综合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管理效能,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意见》和省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部署要求,我局制定了《优化信用修复管理十项举措》,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工作质效。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联系人:信用监管科南东; 联系电话:5012139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20日  


优化信用修复管理十项举措

 

一、广泛公示信用修复工作规范。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官网官微以及面向市场主体服务的平台载体,广泛公示信用修复的条件、文书、途径、程序和咨询电话等信息,并加强信用修复政策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市场主体对信用修复的知晓率。

二、主动开展信用修复告知提醒。分类建立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当事人名册等失信市场主体名录库。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网络、书面等方式,主动提醒当事人及时申请信用修复。对不再继续经营的,引导其及时申请注销登记。

三、全面推行“两书同送”工作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机构要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落实“一处罚一告知”,即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应一并送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格式见附件),载明申请信用修复的应知事项。

四、推动畅通“两线并行”修复路径。拓展线上线下信用修复双渠道,开通线上信用修复申请功能,支持信用修复“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实现“足不出户零见面”即可申请信用修复。

五、切实优化信用修复办理流程。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年报、未公示即时信息而列异的修复申请,经综合业务系统或公示系统查询核实已经纠正的,即申即办。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失联而列异的修复申请,经实地检查核实,通过变更登记或原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予以办理。灵活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六、大力压减信用修复办理时限。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年报、未公示即时信息被列异的修复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失联被被列异的修复申请,自查实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用修复,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协助省局或异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信用修复核查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实施核查并反馈核查意见。

七、适度拓宽信用修复适用范围。将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市场主体不实承诺信息和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纳入信用修复管理与服务范围。经当事人申请,对其中公示期满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停止公示。

八、着力实现到期免申自动修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对下列失信信息,无需当事人提交申请,即可通过运维平台提请实现公示系统到期自动停止公示: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仅受到三千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受到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三个月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三年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届满三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探索试行“两网通办”工作机制。会同市发改委,建立信用信息修复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公示系统和信用网站共享信用修复信息,帮助市场主体实现“一口申请、两网修复”,有效解决多头申请、材料不一、修复不同步的问题,促进信用修复便利化。

十、全程实施守信合规行政指导。对信用修复当事人,要指导其“能修尽修”、重塑信用,不能修复的,说明理由。对不同类别的失信企业,要通过约谈、培训等方式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夯实依法诚信经营理念。要积累失信受限和信用修复案例,适时发布信用风险提示,提醒广大市场主体防范化解,提高“知信守信增信用信”的意识和能力。

附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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