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持续深化“一改两为”,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具体办法”。省市场监管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12个单位草拟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拟以13家单位会签的形式印发。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和省局相关处室结合职责提出了贯彻《条例》的相关举措,我们结合日常调研中了解到的个体工商户在发展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以及对政策的期盼等情形,进行了梳理归纳汇总,并学习借鉴了广东省和江苏省的有关内容,最终形成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送审稿)》主要内容是五个方面30条措施。一是降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成本,包括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优化参加社会保险方式、降低水电气及经营场所使用成本、强化保险保障作用、扩大保险覆盖面。二是加大个体工商户金融扶持力度,包括降低支付手续费用、提供更多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便利外汇业务线上办理。三是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包括减免检验检测费用、持续落实留抵退税政策、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顶格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减免增值税政策、实施契税优惠政策、持续落实其他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四是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包括加大涉企违规收费治理力度、保障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助力线上经济健康发展、规范监管执法行为、优化信用监管服务举措。五是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包括优化市场准入服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加强质量帮扶和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供便捷高效的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发挥各级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并要求各有关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免申即享”“即申即享”要求做好政策措施的兑现落实。
四、措施依据
正文 |
制定依据 |
备注 |
1.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第七条: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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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享受执行到2022年底的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单位名义参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可在缓缴结束次月至2023年6月底前一次性或分批补齐,申请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齐,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2号)第条全文: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12号)第二条:以单位名义参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享受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度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有困难未及时缴纳的,可在2022年底前缴纳,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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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优化参加社会保险方式。放开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户籍限制,允许个体工商户在注册地、居住地、户籍地自主选择参保地,并在国家规定上下限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
《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1〕17号)第二、三条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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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降低水电气及经营场所使用成本。2023年12月31日前,对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实行3—6个月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政策,并免收在此期间产生的滞纳金。 |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对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3—6个月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政策,并免收在此期间产生的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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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降低支付手续费用。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折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收费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余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 |
《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对个体工商户需支付的手续费提供不同程度的减免政策,自2021年9月30日起,票据业务(支票工本费、挂失费,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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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业对象申请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皖财金〔2020〕506号):提高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中央政策规定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基础上,提高到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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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减免检验检测费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他部门所属国有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对全省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他部门所属国有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对全省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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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持续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实施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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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皖财税法〔2022〕2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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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顶格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皖财税法〔2021〕13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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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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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实施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到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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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持续落实其他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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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优化信用监管服务举措。推进个体工商户年报改革,优化登录方式,精简报告事项,完善年报设置,便利信用修复。对首次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但已改正的个体工商户,免予行政处罚。建立信用惩戒缓冲机制,对因疫情等影响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但可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引导其采取变更经营场所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经合理说明理由,可以暂不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市监信〔2022〕4号:(十一)建立信用惩戒缓冲机制。对市场主体首次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但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免于行政处罚,引导市场主体依法按时年报公示;对因疫情等影响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引导其采取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经合理说明理由,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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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2号):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皖财税法〔2022〕336号):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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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苗春芳 联系方式:0551-63356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