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3-07-30
文  号: 芜市监函〔2023〕140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7-30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管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5012139
名  称: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信用承诺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信用承诺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监函2023140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直属机构,综合执法支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经营主体纾困解难的意见》和省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经营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部署要求,现就我市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行信用承诺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方便经营主体办事创业和引导经营主体合规守信为导向,以“信用承诺+信用监管”为主要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为依据建立健全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权责清晰、流程简化、运转顺畅、风险可控的信用承诺管理制度,并在全系统全面推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经营主体信用水平,健全以信用为基础、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闭环,推进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协同共治格局,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概念

(一)界定信用承诺管理概念

本文件所称的信用承诺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和指导经营主体就其依法合规守信经营、产品服务质量等进行公开承诺或自我声明,并对其承诺内容及履行情况实施事后事后监督管理的活动,包括承诺信息的记录、公示,践诺情况的核查、检查,不实承诺的处理、惩戒与修复,以及相关信息归集共享等。

(二)明确信用承诺管理主体

信用承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主体,信用承诺管理的主体是市场监管部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职能机构按照“管行业管信用、管业务管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依职责分工实施信用承诺管理。

三、信用承诺分类管理

(三)厘清信用承诺类别

许可类:经营主体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含备案,下同)事项时,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经营主体作出的符合许可条件承诺,先行准予许可,此后再实施相关核查检查工作。可以实行承诺制的许可事项,根据行政许可的设定层级不同,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

证明类:经营主体在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经营主体就部分证明事项作出的符合相关要求的承诺,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先行办理相关事项,后再作相关核查检查工作。可以实行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政府决定。

明类:经营主体产品或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守法经营、诚信自律、信用修复等主动向社会发布公开声明或公开承诺,保证践诺履约。

(四)编制信用承诺管理事项清单

    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信用承诺管理事项清单,明确承诺事项、实施依据、实施层级、实施举措、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等,并实施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四、规范事前信用承诺

(五)公布信用承诺实施指南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职能机构应当就本业务领域的信用承诺事项,编制信用承诺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等,并通过政务服务大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经营主体查阅、索取、下载。

(六)落实事前告知与失信限制

对于许可类、证明类的信用承诺,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告知义务,尊重经营主体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制方式办理的权利。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或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七)录入公示信用承诺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在告知、指导经营主体作出承诺时,应鼓励其自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中录入、公示承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经营主体没有通过公示系统录入承诺内容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经营主体的承诺后,应当及时在业务系统中录入承诺信息。

五、加强事中践诺核查

(八)落实重点类别承诺的专项核查要求

许可类、证明类诺,在准予许可或准予办理行政事项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依职责分工履行核查职责,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根据承诺事项的特点、风险等级、信息化条件采取下列核查方式:

1.在线核查。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信息核对的,在办结行政事项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2.现场核查。对许可条件是否完备的许可事项、及需要实地查验的证明事项,实施现场核查。上级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级机关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原则上应当在办结许可、行政事项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3.第三方评审。对承诺许可事项属于专业技术含量高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定,委托第三方对许可条件进行技术评审,出具核查结论。原则上应当在办结许可后3个月内完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4.协助核查。对相关数据信息未实现网络共享、市场监管部门难以独自核查的,可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核查。原则上应当在办结行政事项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落实一般类别承诺的日常检查要求

声明类承诺以及无需专门核查的许可类、证明类承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网格化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承诺内容是否履行、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十)落实投诉举报的核查处置要求

对于涉及承诺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

六、实施事后违诺惩戒

(十一)依法依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1.许可类承诺内容不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或行政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证明类承诺内容不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撤销行政决定。其中,住所证明承诺内容虚假的,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处理,依法撤销获得的行政许可,同时将该经营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3.声明类承诺内容不实或违反承诺的,要责令修正声明内容,或撤除声明。

(十二)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

经营主体承诺不实或违反承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十三)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管理措施

经营主体承诺不实或违反承诺应作为失信信息记于经营主体名下记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予以公开公示。并作为实施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其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作出虚假承诺,依法依规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列尽列,并落实失信惩戒措施

、不实承诺信用修复

(十四)依法依规实施信用修复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实承诺信息公示满六个月后,其中,属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作出虚假承诺的信息公示满一年后,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1.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纠正相关失信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

2.自信息公示之日起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期间未再产生不实承诺信息;

3.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未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4.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十五)依法依规撤销信用修复

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重新计算。

八、承诺信息共享公示

(十六)推动系统建设完善信息归集

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职能机构应建立完善各类承诺信息与不实承诺信息记录、归集、推送等工作机制依托相关业务系统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同时推动将不实承诺经营主体名单嵌入业务系统实现许可(备案)、监管、查处等工作环节的信息共享,形成协同监管局面

(十七)强化信息公示促进社会监督

许可类、声明类的承诺以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类承诺,应当通过公示系统、信用网站、政务服务平台、部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不实承诺信息,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渠道与其他政府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和共享,健全信用约束联动机制,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高度重视,强化组织保障

全面推行信用承诺管理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惠民便企、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全系统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各业务职能机构要充分发挥指挥部的作用,研究制定业务条线实施信用承诺管理的细化方案,并加强指导督促,以上率下,在本业务领域全面推行。已有具体实践的,要总结经验做法、完善制度建设,加以复制推广。辖区局要认真组织实施并可以结合实际,丰富适用事项、拓展应用场景

(十九)科学实施强化落实成效

要科学把握承诺事项的适用对象。许可类、证明类承诺是对守信者采取的便利举措,要对失信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要科学编制承诺事项的格式文本。声明类承诺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并包含承诺书的公开事宜、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等,让承诺人切实知晓自己作出的承诺是什么、要干什么、有什么后果,使承诺书切实成为指引经营主体合规守信的“说明书”和“责任状”,帮助其提高自治自律的意识和能力。对特定行业领域的经营主体,可以采取“信用承诺+责任清单”的方式,推动主体责任落实落细。要科学确定承诺事项核查检查的方式方法,并综合运用信用记录、信用公示、信用惩戒等信用监管手段,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形成管理闭环,有效防范与遏制承诺不实、有诺不行、一诺了之、流于形式等问题。

二十)广泛宣传,强化社会共治

要依法依规加大承诺信息和不实承诺的社会公开力度,使信用承诺管理制度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运行,接受最广泛的监督,倒逼经营主体自觉践诺履约。要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推行信用承诺管理制度的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社会共治格局。要不断总结经验成效,及时积累典型案例,面向经营主体加强宣讲培训和政策解读,提高经营主体“知信守信增信用信”水平,助力广大经营主体纾困解难、行稳致远、高质量发展。

 

附件:芜湖市市场监管系统信用承诺管理事项清单(2023年版)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芜湖市市场监管系统信用承诺管理事项清单(2023年版)

许可(备案)类,合计8项

序号

许可事项

许可证件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

层级

信用承诺实施举措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不适用承诺制情形

1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

计量授权证书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对计量授权的新建、复查、扩项、变更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计量授权决定后30天内,对申请企业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2.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企业,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定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3.申请企业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该企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计量授权方式。4.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计量授权的企业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2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食品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就餐场所内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散装熟食除外)、保健食品仅用于自身餐饮相配套服务的,不需要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保健食品),自愿接受评审且通过评审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新开办许可,申请变更(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实施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提出申请,市场监管部门提前告知审批程序、审批标准等,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市场监管部门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对检查发现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不符合比例超过40%),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⒈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近五年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3.近三年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被原发证的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相关许可的;

4.近一年因违反食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被处予罚款以上(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5.近一年的日常检查结果为“不符合”的(新办的不适用);

6.其他的失信情形。

3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安徽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对部分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试点实施告知承诺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批。2.实现申请、审批、发证全程网上办理。3.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4.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1.被许可人通过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被许可人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2.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4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药品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设区的市、县级药监部门

1.申请人申请筹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连锁门店、单体药店可采取告知承诺办理,符合要求当场发放同意筹建的许可决定书。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可采取告知承诺办理,符合要求当场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3.进一步压减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事项审批时限。

 

 

1.对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许可的企业,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书面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对不具备许可条件、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处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行政审批机关可通过书面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或组织属地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经核查不符合承诺内容的,按相关规定处理。2.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通过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不断完善、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1.申请人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2.申请人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

3.行政审批机关及属地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该被许可人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的。

5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

 

 

1.申请人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等事项可采取告知承诺办理。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2.压缩审批材料,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信息。

 

 

1.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许可的企业,组织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书面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对不具备许可条件、提供虚假材料、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2.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需要组织现场检查的事项,组织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后3个月内组织现场检查。3.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一)申请人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申请人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

(三)行政审批机关及属地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该被许可人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的。

6

食品小作坊登记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在自贸试验区内,对新设企业开展告知承诺改革试点。自贸试验区以外,对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在延续换证、变更等实行告知承诺。申请承诺符合标准条件的,实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对有投诉举报和安全质量管理问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完善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制度。

1.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5年被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3年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而被原发证的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的;

4.1年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的;

5.因涉嫌食品安全违法正在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

6.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

7.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8.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产品不合格的;

9.曾在市场监管领域告知承诺审批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

10.其他的较严重的失信情形。

7

简易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申请书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对市场主体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在恢复其主体资格的同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3.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4.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

5.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

6.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7.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8

歇业备案

歇业备案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1.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市场主体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提交虚假信息和违反信用承诺的责任。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备案的或者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时对相关情况予以重点关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1.上市公司及涉及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

2.正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引导相关企业在歇业前分别移出名录、名单 

3.已发放预付卡或者收取预付费用的市场主体,应当引导相关企业清还相关预收费用

4.存在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信息的;

5.存在法院协助执行信息或者警示信息的;

6.已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办理歇业备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