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芜市监函〔2023〕138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科室,综合执法支队:
现将《芜湖市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遵照执行。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
芜湖市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分级管理
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广告领域事前风险研判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指标体系,提升监管效能,构建以“风险分级、靶向监测、分类管理”为核心的新型广告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管和广告监测收集广告活动主体广告活动以及相关数据,依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广告发布信用档案,动态确定广告活动主体风险等级,统筹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对不同风险等级广告活动主体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管理。
第三条 芜湖市范围内广告活动主体广告监测、监管信息的归集、认定、评分、分级、结果应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制定全市广告发布经营企业广告发布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对全市广告发布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属地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广告发布信用风险分级与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局于每年年初确定当年度纳入分级管理的广告活动主体类别。
各属地局根据市局确定的广告活动主体类别确定本辖区内相关类别的广告活动主体名单。广告活动主体名单原则上每年重新确认一次,特殊情况,根据市局要求及时调整。
第六条 广告活动主体分级管理是市场监管部内部管理措施,广告活动主体分级管理信息作为各属地局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优化广告监管措施的依据,可为其他党政部门、行业组织履行职能和长三角地区广告监管一体化提供参考,不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信用档案
第七条 属地局以在广告日常监管、广告监测过程中产生的,用以直接或间接分析判断广告活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为基础归集形成广告活动主体信用档案。
第八条 广告活动主体信用档案信息采取数据自动生成和线下采集相结合的方式归集。
属地局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安徽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及时、准确征集、录入企业相关信息,自动归集生成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信息。
未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的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信息,可通过线下采集的方式归集。
第九条 广告活动主体信用档案归集的信息包括:
(一)广告活动主体基础属性;
(二)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管中的记录,比如行政约谈、责令改正等;
(三)因违反《广告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受处罚信息;
(四)企业广告活动管理制度健全情况;
(五)查实的投诉举报情况;
(六)其他影响广告活动主体广告信用的信息。
第三章 分级标准
第十条 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等级根据本年度内归集的广告活动主体信用档案进行评价分级,并以年度为周期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广告活动主体广告信用指数评价指标:广告风险指标、广告违法指标、广告违法量指标、公益广告指标、违法金额及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等等。
第十二条 市局根据风险信息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对广告发布活动主体分级风险信息进行评分,风险信息分类的指标为高、中、低三档。
第十三条 以下信息记录为高风险指标:
(一)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
(二)制作、发布广告存在不良导向问题的;
(三)制作、发布广告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
(四)制作、发布以婴幼儿、少年和老年群体为目标的食品(保健食品)、保健品类虚假广告的;
(五)制作、发布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六)其他被省局认定构成严重广告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以下信息记录为中风险指标:所有违反《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的信息记录,除高、低风险信息以外,均为中风险指标。
第十五条 以下信息记录为低风险指标:
(一)制作、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
(二)制作、发布广告使用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或应表示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而未明确表示的;
(三)制作、发布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
(四)制作、发布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
(五)制作、发布超过审批有效期的广告;
(六)制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情节轻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广告活动主体信用指数评分标准:
(一)广告违法指标,分为次数违法,每多一次违法加一次相应扣分。
(二)广告违法金额指标,每10万元扣0.5分。
(三)广告违法传播指标,每传播万人扣0.5分。
(四)广告违法时间指标,每发布6个月扣0.5分。
(五)出现违反第十二条高风险指标的违法广告,每条次加扣1分。
(六)出现违反第十三条中风险指标的违法广告,每一次加扣0.5分。
(七)出现违反第十四条低风险指标的违法广告,每一次加扣0.3分。
第十七条 广告活动主体信用监管指标由市级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评定一次,评分标准如下:
(一)省以上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交办违法广告案件的,发布该违法广告的广告活动主体广告信用指数每件扣0.1分;
(二)省以上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对具体违法广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发布该违法广告的广告活动主体广告信用指数每件扣0.2分;
(三)省以上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对具体违法广告进行行政告诫的,发布该违法广告的广告活动主体广告信用指数每件扣0.1分。
第十八条 公益广告评分标准:广告活动主体发布的公益广告的次数、时长、面积、金额计入广告信用指数。
广告活动主体公益广告评分标准:
(一)广告活动主体每发布一条公益广告加0.3分。
(二)广告活动主体发布同一条公益广告多一次加0.1分。
(三)广告活动主体发布公益广告时长超过30秒加0.1分。
(四)广告活动主体发布公益广告金额超10万加0.5分。
(五)广告活动主体发布公益大屏、大牌广告,每多一个发布点加0.1分。
第十九条 广告活动主体广告风险评级实行加、扣分制,以百分制起步计算,分值越低,广告发布信用风险越高。
属地局依托广告监测、监管系统,对数据进行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对广告活动主体广告风险状况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确定风险分级类别,并进行动态调整更新。
第二十条 广告发布活动主体广告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 A、B、C、D四级。各级风险评级对应评分(S)标准为:
A级:S≥98分。 (低风险)
B级:95≦S<97分。 (较低风险)
C级:90≦S<94分 。 (较高风险)
D级:S<89分。 (高风险)
市局、属地局按照行政区域、行业领域等多种维度,分析研判广告违法行为普遍性、规律性风险特征,对广告信用风险进行及时预警,并分别明确书面提示、行政约谈、重点抽查、联合惩戒等管理措施。对广告信用风险管理中发现存在问题突出的商品或行业,同步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以此逐步建立广告活动信用风险防控机制。
第四章 分级程序
第二十一条 广告发布活动主体评级每年度进行一次,不跨年度计分,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被列入评价对象 的广告活动主体的评级。
第二十二条 属地局对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等级的评定,应依据对其监督检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记录进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属地局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等级确定表》,确定风险等级。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不再进行风险等级评定,按程序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重新进行风险评定。
第二十四条 广告活动主体在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不进行信用风险等级评定。恢复生产经营后,按照本办法确定其信用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广告活动主体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等级直接定为D级:
(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因广告行为出现50人以上群体信访、投诉举报的(职业举报人除外),且经核查确认的;
(三)因广告行为引发不良舆情,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因广告行为受到2次以上(包含2次)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广告行为受到一百万元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广告活动主体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其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基础上调高一个等级:
(一)因广告行为出现20人以上群体信访、投诉举报的(职业举报人除外),且经核查确认的;
(二)发布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收到50万元上罚款的;
(三)因广告行为引发不良舆情,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广告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广告案件调查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规定的其他应当上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广告活动主体待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其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基础上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2年未受到广告活动行政处罚的;
(二)获得县级政府以上表彰的;
(三)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等级采取年度确定和季度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广告活动主体的广告信用指数年度扣分超过2分者,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示;超过5分者,可予以行政约谈。
第三十条 广告活动主体的广告信用指数年度扣分累积达10分者,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可予行政告诫,对其内部广告审查制度予以规范和指导,并将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一条 属地局可根据信用指数情况,联合相关部门对信用指数低下的广告活动主体开展行政约谈。
第三十二条 根据年度广告信用指数,将广告活动主体广告分为:优秀(A)、良好(B)、一般(C)、较差(D)四个等级,供主管部门对广告活动主体考核及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对广告信用指数年度累计98 分以上的广告活动主体,考评为优秀;广告信用指数年度累计98分(含98分)以下95分以上者,考评为良好;广告信用指数年度累计95 分(含95分)以下90 分以上者,考评为一般;广告信用指数年度累计90 分(含90分)以下者考评为较差。
第三十三条 广告信用指数考评为优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各级各类评优活动中纳入评价参考。
第三十四条 属地局根据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等级,合理确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订网格化巡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属地局应当根据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增加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企业的网格化巡查频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信用风险等级为A的广告发布活动主体,原则上每2年至少巡查1次;
(二)对信用风险等级为B的广告发布活动主体,原则上每年至少巡查1 次;
(三)对信用风险等级为C的广告发布活动主体,原则上每年至少巡查2 次;
(四)对信用风险等级为D的广告发布活动主体,原则上每年至少巡查4次。
第三十六条 属地局应当对抽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闭环管理,根据发现的问题是否存在广告发布活动主体重大隐患,决定是否开展现场回访,现场回访不计入检查频次。
第三十七条 市局、属地局对问题突出的区域、广告活动主体、商品或行业,可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项监测或开展专项整洽。
第三十八条 属地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市局确定的广告活动主体类别分级评价结果清单报市市场监管局汇总。
分级评价结果应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领域监管有机结合,视情况采取提醒、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立案查处等方式加强监管。
第三十九条 分级评价结果涉及重热点行业的,视情况抄送市整治虛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根据广告监管形势和发展变化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局可以对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 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