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芜市监函〔2023〕196号
各县市区市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监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
现将《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
证券化融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推进行动计划方案》(皖政〔2021〕9号),《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专项推进行动计划任务分解表》(芜自贸组〔2021〕1号),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明确适用范围、工作流程、部门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是指芜湖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基于知识产权形成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由发起单位通过交易、再许可等方式受让上述基础资产,经第三方机构通过担保或差额支付等方式提供增信后,在交易所市场或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可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以实现融资的金融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发起单位”指经许可、转让、质押等方式获得企业知识产权权益作为基础资产,承担我市证券化项目发起任务的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
三、奖励标准。发起单位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且发行实际融资额度不低于3000万元的,按实际融资额度7%予以奖励,首单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若发起单位采用一次申报、分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首期发行实际融资额度不低于3000万元的,按发行实际融资额度的7%予以奖励,首期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当年只兑现发行的首单或首期奖励。
四、本办法所称“融资额度”指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成功后,参与企业实际融资额度总和。
五、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要求不低于1年(含1年期),票面利率按照市场化发行方式确定。
六、发起单位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后,可向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申请奖励,具体提交材料如下:
1.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奖励申请书;
2.发起单位“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3.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等批复文件(非金融机构无需提供);
4.央行、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相关批复等证明材料;
5.提交金融主管部门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计划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
6.参与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到账凭证;
7.其他相关材料。
七、发起单位需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公章),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融资额度进行核查并出具正式报告,按有关规定拨付奖励。
八、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不予支持。
1.知识产权所有权等归属问题有争议的;
2.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网站查询,项目单位存在严重或较严重失信行为的;
3.涉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予支持的项目。
九、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奖励资金来源为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项目资金。
十、发起单位作为申报责任主体,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应该做好台账管理,配合做好审计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证券化融资奖励资金等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7月31日。
附件
芜湖市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奖励申请书
申 报 项 目
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电话
单 位 地 址 邮编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二〇二三年
申报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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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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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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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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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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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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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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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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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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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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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情况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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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异议函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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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架规模 (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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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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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行总额 (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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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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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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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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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企业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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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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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层资产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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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单位 (原始权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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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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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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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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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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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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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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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申请奖励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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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