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05 10:05信息来源: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阅读次数:编辑:知识产权保护科 字体:【  

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1999  12 15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10 号公布 根据
 2020 10 23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 号修订)
    为方便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首次提出短期专利申
请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
申请,特规定如下:
    申请人自其短期专利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第

   一次提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其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在香港
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
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上述短期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优
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
第一次提出的上述短期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以下称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在先申
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
并写明受理局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书面声明中未写明
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知
  识产权署证明。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算。
      本规定适用于自 1999 12 1 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
  产权署第一次提出的短期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