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局各科室、直属机构,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权责清晰、协调有序、推进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市局实际,制定了《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化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权责清晰、协调有序、推进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市局组织实施的应用系统建设,网络、安全、数据库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建设等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原则:
1.坚持目标导向,统一规划。遵循信息化基本建设规律,完善信息化管理体制机制,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化体系。
2.坚持统筹协调,创新发展。加强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科学高效的工作格局。
3.坚持安全可控,有序推进。健全安全防御机制,强化监测预警,确保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安全可靠。
4.坚持厉行节约,资源共享。以资源整合共享促节约,建立共享共用机制,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第四条 市局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信息办”)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宏观研究,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提出
第五条 本着“谁使用、谁申报”的原则,市局各科室根据业务管理等工作需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编制信息化项目建设报告书,申报信息化建设项目。信息化项目涉及到上级主管部门业务的,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条 每年11月30日前,市局各科室需将下一年度的项目报告书报送市局信息办。
第三章 项目的评估和审批
第七条 市局信息办牵头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对项目报告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内容合理性等进行评估。
第八条 市局信息办需组织专家对以下项目进行论证。
1.应用系统建设类、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经评估后,预算超过100万元的;
2.运行维护建设项目及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评估超过50万元的。
第九条 市局信息办负责汇总形成项目建设意见,与相关科室会签后,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 市局信息办牵头会同业务建设单位组建项目建设工作组,具体负责业务系统建设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业务建设单位负责信息系统的试用、试运行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外,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应编入年度预算,实行先有预算、后实施。项目实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执行,切实履行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工作组应加强项目管理,编制项目实施时间表和流程图,市局信息办将对照项目实施时间表和流程图对信息化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
第十五条 业务建设单位负责出具信息系统使用用户报告。市局信息办会同业务建设单位,按照实施进度适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市局信息办按照芜湖市信息化建设相关规定,其中项目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芜湖市数据资源局组织项目验收;100万元以内的,由市局信息办会同业务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及程序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 系统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交付后,业务建设单位应负责应用推广和需求变更等工作,负责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 市局信息办按照《网络安全法》和等级保护制度等有关要求,落实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第十九条 市局信息办根据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适时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信息化项目进行运行效果评估或绩效考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