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3-11-06
文  号: 芜市监函〔2023〕181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11-06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886161
名  称: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芜湖市零售连锁门店(加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芜湖市零售连锁门店(加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监函2023181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芜湖市零售连锁门店(加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      

 

 

 

 

 

 

 

芜湖市零售连锁门店(加盟)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零售连锁门店(加盟)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芜湖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加盟优化方案(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与零售连锁门店(加盟)(以下简称加盟店)签订加盟协议,并遵循依法、平等、自愿、合理的原则,在“七统一”基础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药品安全责任,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第三条 加盟店应当按照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只能接收和销售总部统一采购配送(含委托储存运输)的药品,不得自行采购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向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销售药品。

第四条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对加盟店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全流程管控,做到数据指令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发至加盟店。

第五条 原单体药店申请为加盟店继续经营的,其原有药品应当确定合法来源并盘点、登记在册,处于有效期内的合格药品,可以在本店继续销售,但不得调拨至其他门店。药品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加盟店变为单体药店继续经营的,其剩余药品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加盟店退出原连锁经营后需要再次加盟连锁经营的,剩余药品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同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含加盟店)之间可按需调拨药品(冷藏药品和特殊管理药品除外)。调拨药品前应当经连锁总部允许,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做好调拨药品的信息更新,以保证药品流向可追溯。药品调拨过程应当符合药品储存、运输要求。

 第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实行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即慢性病患者第一次凭处方购买处方药后,药品零售企业建立慢性病患者用药档案,采取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留存处方。处方信息已留存的慢性病患者,在同一药品零售企业购买通用名和规格均相同的处方药,可不再出示原处方,药品零售企业负责将患者信息与用药档案记载信息核对一致后即可销售。

患者购买的处方药品种发生变化时,应当提供新开具的处方。

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不适用于特殊药品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

第八条 支持药品零售企业与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机构或者电子处方流转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处方系统与药店的配药无缝对接。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参与建立电子处方共享平台。

第九条 药品零售企业可以按照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依法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加盟店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的,由连锁总部实施统筹管理。可以由连锁门店采取“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也可以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集中办理药品储存、发货、配送等业务,但是应当保证全过程符合药品储存、运输和追溯要求。

第十条 加盟店违反药品连锁“七统一”管理规定,可能造成安全风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罚并采取劝告、预警、规劝、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责令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督促企业规范经营。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按照职责和权限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