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唐诚解读《芜湖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加盟店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09 19:53信息来源: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阅读次数: 字体:【  


为加强零售连锁门店(加盟)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6日印发了《芜湖市零售连锁门店(加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药品零售做出了新的规定,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药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随着药品零售连锁新业态的快速发展,省药监局也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发展具体举措的通知》等文件,支持和鼓励企业健康、规范、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在出台《芜湖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加盟优化方案(试行)》的基础上,夯实经营活动中主体责任,推动药品经营高质量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牵头起草了《芜湖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加盟店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各县区局和相关科室意见的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后形成《芜湖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加盟店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市局法规科合法性审查、两反科公平竞争审查和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四、主要内容和创新举措

《芜湖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加盟店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二个方面,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求和企业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理要求。

亮点内容包括:

(一)明确权利义务。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与零售连锁门店(加盟)签订加盟协议,并遵循依法、平等、自愿、合理的原则,在“七统一”基础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药品安全责任。

(二)明确药品管理。原单体药店申请为加盟店继续经营的,其原有药品应当确定合法来源并盘点、登记在册,处于有效期内的合格药品,可以在本店继续销售,但不得调拨至其他门店。加盟店变为单体药店继续经营的,其剩余药品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加盟店退出原连锁经营后需要再次加盟连锁经营的,剩余药品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明确监管要求。加盟店违反药品连锁“七统一”管理规定,可能造成安全风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罚并采取劝告、预警、规劝、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责令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督促企业规范经营。

 

解读机关: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唐诚

联系电话:0553-501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