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芜市监药罚〔2024〕1-4 号 |
姜俊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
姜俊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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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没款缴到芜湖市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7日 |
尚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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