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试行)》简明问答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29 09:43信息来源: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阅读次数: 字体:【  


一、《芜湖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试行)》(以下简称《优先机制》)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为高效及时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节约行政资源,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除外)时,积极适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让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优先机制》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3〕76号)文件,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第20项任务

三、《优先机制》主要内容有哪些?

主要有侵犯商标注册权行为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和假冒专利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以及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形认定标准等内容。

  四、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参照什么标准?

可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判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没有受害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主观过错较小;(二)初次违法;(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六)案涉货值金额较小;(七)案涉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八)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五、实体法中规定没收违法商品或没收违法所得是否需要没收。

     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