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四个疑问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宣传系列
市监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四个疑问
疑问1:市监局能不能审查其他平职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
疑问2:法制部门自查后还需要市监局监督抽查?
疑问3:什么级别的市监局可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疑问4:公平竞争审查是反垄断执法吗?
疑问1:市监局能不能审查其他平职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
经常有一种质疑:市监局作为政府下设部门,主要负责对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而教育局、水利局、住建局等政府部门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单位和部门,不是“做生意的人”,市监局没有权力对其他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进行审查。如后文疑问3所述,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7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从理解上看,县级以上市监局可以审查本行政区域政府及其他职能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
疑问2:法制部门自查后还需要市监局监督抽查?
根据相关规定,绝大多数政府组成或下属职能部门会内设法制机构,承担对政府及各部门出台制定的政策文件开展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主要审查重点在相关规定是否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是否存在无权创设的行政许可种类、行政处罚种类等)。如果仅仅只考虑本地区、本部门的视角,主体和局部利益,政府法制部门开展的合法性审查可能无法满足“公平性”的要求,必然要受到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制约。但职能部门的自我审查,可能存在动机悖论。由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及监督抽查是为了解决职能部门自我审查主观动力不足的问题,以外部监督约束机制来监督和促使政策制定机关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配备专业的反垄断执法人员和公平竞争审查人员,以第三方的视角,对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开展公平性审查,就政策文件中的相关条款是否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以及是否存在地方保护等问题开展审查,事前自律和事后他律相结合,以确保“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实现实质性经济公平。
疑问3:什么级别的市监局可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反垄断法》第5条还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7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局(包括省级、市级、区县级)可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疑问4:公平竞争审查是反垄断执法吗?
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执法并不是一回事。本质上看,公平竞争审查更多的是一种行政监督机制,而反垄断执法则是行政执法。
公平竞争审查是约束政府干预市场的一个重要制度,是一项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的事前预防审查机制。此外,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执法在表现形式、手段、结果、实施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区别。如在执法部门的层级方面,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反垄断执法工作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国家市场监督管总局开展。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获得授权的,也可以进行反垄断执法调查。而公平竞争审查可以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反垄断法》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写入其中,实际上是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置于同反垄断制度平行的地位,共同构成了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前者针对的是一般规范性文件,后者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市监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在此前公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4条的规定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部门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多个部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而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六条中,规定的相关部门为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并未进行规定。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市监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工作职责包括: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抽查、督促整改、抽查结果报告和公开,举报处理等职责。实践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会下设反垄断执法办公室或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负责对省级委托授权的垄断行为进行调查,以及对行政辖区内的公平竞争审查行为进行监督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