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4-11-04 14:26信息来源: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阅读次数: 字体:【  


 

 

 

 

 

 

1 总则

1.1编制

1.2编制

1.3适用

1.4工作

2 分级

2.1一()

2.2较()

2.3重()

2.4特重大()

3 指挥系及

3.1应急织机架构

3.2应组织构职责

3.3专家组

3.4特设备使用单位

3.5现应急置小组

4 预防

4.1信息

4.2风监测

4.3预措施

4.4预警别确和发布

4.4.1预分级

4.4.2预发布

4.5预警更解除

5 应急

5.1信息

5.2应急

5.3响应

5.3.1 Ⅳ响应

5.3.2Ⅲ级响应、级、级响应

5.3防护

5.4终止

6 工作

6.1善后

6.2社会

6.3保险

6.4总结

6.5调查

7 应急

7.1装备

7.2资金

7.3技术

7.4社会

8 监督

8.1宣传培训演练

8.2监检查

9 附则

9.1名词语解释

9.2预案理与

9.3预案定与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规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危害, 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安徽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芜湖市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市场监管系统范围内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2.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2.1 一般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转移的;

③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2 小时以上的;

④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⑤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3.5 小时以上12 小时以下的;

⑥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 小时以上 12 小 时以下的。

2.2 较大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

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③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转移的;

④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⑤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2 小时以上的。

2.3 重大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600 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 240 小时以上的;

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 万人以上15 万人以下转移的;

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24 小时以上 48 小时以下的。

2.4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600 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5 万人以上转移的;

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48 小时以上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架构

市、县(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联动机制,负责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芜湖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市局局长任组长,市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局办公室、人事科、法规科、执法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特检中心、各县(市(开发区)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公室主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兼任。

3.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市局应急领导小组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决定启动或终止相应应急响应 ;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等。

2)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的有关决策;收集汇总、报送和发布有关事故信息;及时向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省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综合协调和督促做好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组织和参与事故调查; 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防范措施;管理市级特种设备专家库。

3)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成员

依法组织制定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及时准确的向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本辖区内发生的特种设备突发情况;接收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并按要求落实;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工作;配合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配合做好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伤亡人员和家属的慰问和安抚工作;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3.3 专家组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专家组,负责参与、 指导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影响进行评估,为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使用单位应做好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后期相关工作。

3.5 现场应急处置小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 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现场应急处置小组,具体负责、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救援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及本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处置情况。

涉及多个领域、跨区级行政区域或较大事故,根据需要由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成立现场工作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按照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实施应急处置救援。

4. 预防预警

4.1 信息监测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特种设备 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同时, 定期或适时通报全市特种设备基本情况、特种设备事故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等。

各成员单位接到可能引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隐患信息报告后,应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4.2 风险监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市场跟踪监测和风险分析研判,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预见性。

根据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研判、预警指南,及时将查找出并确认的风险点清单,实施精准管控。使用单位要做好特种设备风险监测,及时报送风险情况,为管控特种设备安全风险提供基础信息。

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机构要发挥技术保障作用,为风险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分析研究,确定隐患的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等级的风险点,加强特种设备巡查跟踪,根据具体条件,确定相应的预警级别,提出预测意见,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市局应急领导小组。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接到预警信息后,要立即予以研判,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预警信息。

4.3 预防措施

1)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一书一单一报告”制度,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兼职机构或者设专、兼职人员,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及时整治特种设备隐患。

2)强化特种设备分级防范。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风险研判结果,制定、完善特种设备风险防范措施,并严格组织落实,实现风险可控。一是强化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焦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二是突出高风险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三是强化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时期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四是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对发现的隐患制定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防止发生特种设备群死群伤事故。

3)明确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工作职责。市局应急领导小组要督导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检验检测、使用单位推进完善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工作职责。各县(市(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特种设备风险管控责任的检查,督促各相关单位履行风险管控工作职责。

4.4 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

4.4.1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III 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II 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I 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4.4.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公告方式。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原则上:四级预警信息应由各县(市(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发布;三级预警信息应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局应急指挥中心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做出报告并经批准后,向全省或者可能发生地发布预警公告。

4.4.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应当及时研判,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及时报告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使用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检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4.5 预警变更解除

预警发布机构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 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于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3)已经采取的措施;(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4 小时应急值班电话:12315 或工作电话 0553-5968747(工作日)。

5.2 应急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发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救援力量无法有效应对处置时,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向上级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现场应急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封锁事故现场;探测危险物质及控制危险源;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清理事故现场等。

5.3 响应行动

根据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故等级,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5.3.1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事故(Ⅳ级)时,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协调指导,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2)了解事故基本情况、造成的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根据需要赴事发地区,或派出现场工作组赴事发地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4)根据地方请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6)指导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及评估工作;

7)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相关情况。

5.3.2 III级、Ⅱ级、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III级)、重大  (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时,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的决策部署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2)赶赴现场参与研究分析事态,按照职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上级要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 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舆情监测;

5)参与和配合事故调查;

6)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报告相关情况。

5.4 安全防护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时,参加应急处置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处理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科学确定事故周边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5.5 响应终止

当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得到控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应急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具备下列条件时,可宣布终止应急响应,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理

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器材、设备仪器、抢险队伍和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单位无力承担时,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 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 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社会团体、个人或者有关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6.3 保险理赔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受委托的保险经纪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4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单位应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

6.5 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需要对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专业单位负责办理。

7. 应急保障措施

7.1信息保障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全市特种设备事故信息。

7.2 装备保障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为参与事故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7.3 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所必须的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7.4 技术保障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和方法研究,制订具体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7.4 社会动员

根据需要,动员有关人员,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占用必要场地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支持配合。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8.2 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将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作为一项重点检查内容。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事故: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2)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3)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4)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5)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9.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案自布之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