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工商〔2016〕135号
各县、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直属机构,市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在商事制度改革新形势下,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诚信市场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我们制定了《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经市局2016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公示的工商部门涉企信息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归集掌握的工商部门涉企信息,将企业分为A、B、C、D共四个类别。
A类企业为无违法失信记录的企业; B类企业为在经营异常名录内的企业;C类企业为有行政处罚信息的企业以及对依法检查极不配合的企业;D类企业为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内的企业以及在黑牌数据库内的企业(即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的信用类别,在认定评比、登记备案、监督检查、执法办案、公共服务等政务活动中,依法依规运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手段,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四条 A类企业具有下列资格:
(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申报资格;
(二)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芜湖市知名商标的申请资格;
(三)工商部门组织或指导相关社团组织的评优评先、表彰奖励、荣誉称号评定等活动的参评资格。
对B类企业予以限制,经核查移出异常名录后具有上述资格。
对C类企业予以禁止。其中,有行政处罚记录的,禁止期限至少覆盖从违法行为发生时至结案时所在的年份;对依法检查极不配合的企业,禁止期限至少覆盖从事发时至纠正时所在的年份。禁止期满具有上述资格。
对D类企业予以禁止。其中,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5年内未再发生违法失信情形的,经核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具有上述资格。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活动规则规定的限制或禁止期限长于本条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在登记备案过程中,对在第四条第一款所列活动中产生的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违法失信记录的A类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以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在登记备案过程中,对B类企业予以警示告诫,督促其及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予以核准。其中,涉及登记住所变更的登记备案申请,实行“先核准、后移出”。
对C类企业的登记备案申请,严格审核。
对D类企业的登记备案申请,严格审核并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因在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黑牌数据库中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3年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担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拒不变更的依法查处。因骗取登记而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的D类企业,对负有责任的注册代理人员应采取禁入措施。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A类企业可适用简易注销程序,B、D类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C类企业中有未结事项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具体事宜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芜政办〔2016〕21号)执行。
第六条 在行政监管中,对A类企业,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大数据监测、双随机抽查、综合监管网格化巡查外,可以不再主动实施行政检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A类企业,可以优化综合监管网格化检查的频次。
对B类企业,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应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对住所失联的,依托网格化巡查、运用大数据手段,加大找寻力度,责令其规范登记事项;不再经营的,引导其办理注销登记;长期停业未经营且符合相应要件的,依法依规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C类企业及时进行案后回查,监督其是否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列为短期(2年)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可以提高检查的比例和频次,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
对D类企业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时进行案后回查,并列为长期(5年)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检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对吊销企业应及时回查,监督其是否无照非法经营,责令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无法定依据,不得恢复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在执法办案中,当事人为A类企业且首次违法,并符合不予处罚或减轻、从轻情形的,应依法不予处罚或减轻、从轻处罚。
当事人为B类企业的,原则上不得免于处罚。移出异常名录后且符合减轻、从轻情形的,可以减轻、从轻处罚。
当事人为C类企业的,不得免于处罚或减轻、从轻处罚;两年内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累计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对D类企业违法的,依法按照上限从重处罚。
第八条 在公共服务中,对A类企业加大帮扶力度,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对其中的诚信典型企业可以根据其需求,提供预约服务、定制服务、上门服务等便利。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抽查检查信息;
(六)经营异常信息;
(七)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履行前款规定的公示义务,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并遵循法定的程序,使用统一的制式文书。
第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修复和异议的处理,依法依规予以实施。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核查。申请移出时,企业已经迁出作出列入决定的县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辖区的,由迁入地县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核查和处理。迁出地和迁入地的县、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对列入和移出行为负责。
第十一条 对A类企业中的守信典型及其资质评定、表彰奖励等相关信息通过市工商局网站和信用芜湖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布,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实现共享,推动守信联合激励。
B、C、D类企业的违法失信信息(不含涉密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芜湖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共享,推动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评比、登记备案、监督检查、执法办案、公共服务等政务活动中,应实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用状况,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时,还应当通过信用芜湖网站,查询其他部门关于该企业的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综合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适度调整信用分类监管举措。
在涉企信用信息全面归集共享的基础上,符合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合作备忘录,实施协同监管以及联合激励或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的,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信用分类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