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记销分制度(试行)》的通知
芜市监函〔2024〕18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记销分制度(试行)》 已经市局2024 年第五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2 月 4 日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记销分制度(试行)的通知
芜市监函〔2024〕18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为切实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监管能力,减少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监总局74号令)《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T/CPASE GT007—2019)等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试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记销分制度。
一、总体目标
本着“预防在先、过程管控、闭环管理、差异监管”的原则,以“查早查实风险隐患”为重点,以“传导压实主体责任”为目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有效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预防和遏制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真正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二、主要内容
(一)记销分周期
以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记销分制。
(二)记销分标准
1.记分标准:一个记分周期内,依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和整改进度等情况实行扣分制,分为12分(事故)、8分(严重隐患)、4分、3分(较大隐患)、1分(一般隐患)等5档分值,对企业实行累计记销分管理。一次有两个以上行为记分的情形,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2.销分标准:根据企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积极整改和主动履职的情况,分为不可销分、限次销分、整改销分三种情形。
详见《芜湖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记销分细则(试行)》(附件1)。
3.累计记分:总计分-总销分=累计记分。
(三)记销分管理
分为1-3分、4-7分、8-11分、12分等4档累计分值,在记分周期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累计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到记分周期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满足相应条件的,累计记分自动清零。
(四)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累计记分不清零,自动转入下一周期
1.未按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并经复查合格的(记分行为整改限期跨记分周期的,企业限期整改完成的,相应记分予以扣减);
2.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认为企业存在不宜清零的行为,并经市市场监管局认可的。
三、实施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四、实施方法
(一)组织机制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记销分制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场监管所具体实施。
(二)计分机制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等各种方式,发现企业有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行为和风险隐患时,要对照《芜湖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记销分细则(试行)》(附件1)进行记销分管理,及时建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记销分管理台账(附件2)。各基层所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台账更新报送至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各基层所报送台账进行核实后,同本级检查结果整合归纳,形成每月台账。各县市区局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将台账报送至市局备存。对记销分结果有异议事项,企业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复核,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企业。
(三)销分机制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积极组织整改,按期闭环,符合销分情形的,企业可于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分(销分申请模板见附件3),经属地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查同意后,按照附件1销分说明对企业进行销分管理。已销分项,不再计入企业累计记分。
(四)运用机制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累计记分情况,实施以结果为导向的“过程化动态管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1.累计记分1-3分的,以提醒为主,督促企业自查自纠、自我提升,对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坚持服务指导为主的激励措施。企业应主动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2.累计记分4-7分的,以安全警示为主,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约谈企业安全总监,督促警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须全面检查1次,自查结果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后书面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3.累计记分8-11分的,以反面曝光为主。由市市场监管局集中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并进行通报或媒体曝光。将该企业列入下一年度常规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录,增加安全生产检查频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约谈会上做隐患整改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
4.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表明企业已经不具备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管理能力,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由市特设安全生产专门委员会挂牌督办,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需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条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连续两年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由市市场监管局向企业属地政府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建议书,建议由县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五、实施步骤
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方式,稳步推进。
(一)试点先行,分类指导(元月-3月)
各县市区局建立本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台账,在其中选择40家重点单位进行试点先行。在试行过程中,各县市区局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分类指导,注意收集相关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二)总结经验,逐步推行(4月-6月)
各县市区局要对前期试点试行工作进行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进行总结汇总,上报市局及时完善改进,进行制度优化,巩固试行成果,力争下半年实现全覆盖。
(三)持续改进,全面实施(7月以后)
市局全面评估总结本制度实施以来的工作,对制度本身进行进一步优化改进。积极建设信息化平台,实现记销分制度信息化管理,在全市范围内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全面推行,长期坚持。
六、相关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记销分制度从重点检查企业风险隐患治理,监督监察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角度入手,让平时惯常的排查与激励惩戒相挂钩,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74号令)的配套举措,是芜湖市“一书一单一报告”制度的深化,是督促企业落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力举措,让企业认识到“自身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体会到“时时有感”的压力责任,也是市场监管部门实现“实时检查、过程管控、结果导向”的有力抓手。
各县市区局要充分认识到实施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一时间安排部署,将工作要求尽快传达到基层一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和监察机构负责人要亲自带队深入现场推进,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广泛宣传,典型引路。各县市区局要以落实本《记销分制度》为契机,加大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宣传力度,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制定落实方案或通知,并印发至企业;在相关企业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典型引领,对标落实,促进企业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3.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各县市区局在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时,对发现的问题,在实施记分惩戒的同时,要加强执法,严格执法,挂牌督办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行为、处罚一批违法违规企业。执法检查要同步贯穿于制度实施的全过程。
4.加强沟通,完善提升。市局、县市区局及基层所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协调,对试点工作进行梳理总结,提出完善记销分标准及结果运用的建议,创新新思路、新方法,及时补充完善,使制度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5.市局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局及基层所推行本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联系人: 电话:
附件:1.芜湖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记销分细则(试行)
2.芜湖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记销分管理台账
3.芜湖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销分申请模板
附件1
芜湖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记销分细则
(试行)
特种设备事故(附表1-1)
序号 |
隐患类别 |
记分情形 |
记分依据 |
记分值 |
销分说明 |
/ |
事故类
|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0号令) |
12分 |
不予销分 |
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附表1-2)
序号 |
隐患类别 |
记分情形 |
记分依据 |
记分值 |
销分 说明 |
1 |
设备类
|
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取得许可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74号令) |
8分 |
依法查处,不予销分 |
2 |
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使用资料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除外) |
8分 |
|||
3 |
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国家明令淘汰的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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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已经报废的 |
8分 |
|||
5 |
在用特种设备存在必须停用修理的超标缺陷 |
8分 |
|||
6 |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
8分 |
|||
7 |
在用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
8分 |
|||
8 |
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缺少、失效或失灵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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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或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使用的 |
8分 |
|||
10 |
在用特种设备是已被召回的(含生产单位主动召回、政府相关部门强制召回) |
8分 |
|||
11 |
管理类
|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
8分 |
||
12 |
使用被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
8分 |
|||
13 |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
8分 |
|||
14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
8分 |
|||
15 |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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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的 |
8分 |
|||
17 |
电梯使用单位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 |
8分 |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隐患(附表1-3)
序号 |
隐患类别 |
记分情形 |
记分依据 |
记分值 |
销分 说明 |
1 |
设备类 |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用计量器具的选型、规格及检定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74号令) |
4分 |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通过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2分。 每种情形一个记分周期内仅可销分1次。 |
2 |
电梯轿厢的装修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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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管理类 |
在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
4分 |
||
4 |
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
4分 |
|||
5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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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
4分 |
|||
7 |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后检查无记录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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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
4分 |
|||
9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
4分 |
|||
10 |
对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压力管道、4 级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检验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的锅炉未制定监控措施或措施不到位仍在使用 |
4分 |
|||
11 |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
3分 |
|||
12 |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机械式停车设备等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使用者注意的显著位置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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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
3分 |
|||
14 |
未依法设置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
3分 |
|||
15 |
人员类 |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无证上岗 |
4分 |
||
16 |
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
4分 |
|||
17 |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3分 |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隐患(附表1-4)
序号 |
隐患类别 |
记分情形 |
记分依据 |
记分值 |
销分说明 |
/ |
/ |
除上述严重、较大隐患外的其他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均为一般事故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违反使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或状态。2.风险易于管控,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视检查实际情况完善各类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74号令) |
1分 |
限期整改,企业可于复查通过之日起15日内申请销1分。 |
附件2
芜湖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记销分管理台账
序号 |
单位名称 |
隐患发现时间 |
具体隐患情形 |
记分情况 |
销分情况 |
整改情况 |
累计记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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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监局(所): 统计时间: 年 月
注:①各基层所每月底将台账更新报送至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②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各基层所报送台账进行核实后,同本级检查结果整合归纳,形成每月台账备存;③各县市区局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将台账报送至市局备存。
附件3
芜湖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销分申请模板
企业名称(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问题(隐患)内容 |
记分值 |
申请销分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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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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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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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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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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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问题(隐患)已按照“记销分”制度予以记分,我单位已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整改,现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销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名): 企业安全总监(签名):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审核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