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芜湖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安封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餐饮外卖食品安全封签的使用和管理,降低餐饮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中的食品污染风险,保障食品配送安全,引导消费者养成查看食安封签习惯,提升我市餐饮消费品质结合我市实际,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芜湖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安封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2年5月3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363800774@qq.com。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请注明单位名称和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联系人:武二喜 电话:0553-3886708
附件:《芜湖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安封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
芜湖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安封签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控制网络餐饮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配送安全,提升我市餐饮消费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中食安封签的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其它食品外卖配送过程中食安封签的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食安封签,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为了防止外卖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在其外卖食品的包装容器或配送箱(包)上使用的封口包装件。
第四条(基本要求)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餐饮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中使用、推广食安封签。
鼓励社会各方采用“互联网(物联网)+封签”等技术支撑,对食安封签进行技术创新,实现统一管理、全程追溯、实时监控,提高食安封签使用效能。
第五条(食安封签性能)
食安封签可以分为下列性能:
(一)安封签应具备拆启后无法恢复原状、无法重复使用。
(二)封签的胶粘面应有良好粘性,粘贴应牢固。
(三)封签的印刷面应着色牢固,印刷信息清晰可辨识。
(四)封签应外观洁净,无异味,无霉变,不含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六条(食安封签的制作)
本着优化营商环境不加重网络餐饮商户运营成本的原则,采取“三个一点”做法,即“政府拿一点,平台发一点,商户印一点”。各级政府印制部分食安封签,免费提供给两家平台,由平台发放;平台印制标识的“食安封签”免费提供给线上所有商户使用;有个性化需求的大商户和连锁商家自行印制加上自己的企业文化元素“食安封签”,确保所有网络餐饮服务商户可以长期免费使用“食安封签”。
食安封签可以使用个性化标识及广告宣传,但形式及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存在违法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自行定制的食安封签。
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食安封签上印制一维条码或二维条码时,记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配送餐饮外卖食品的提供者、品种、数量、配送时间以及配送人员等信息。条码的类型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食安封签使用方式)
食安封签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外卖食品的包装容器、配送箱(包)封口位置或者适当位置使用。使用位置和使用方法应当在不破坏封签的情况下足以避免直接接触到食品。
食安封签表面应符合食品配送卫生要求,保持清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等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材料。
第八条(使用食安封签提示)
鼓励使用食安封签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网络食品销售界面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首页醒目位置明示该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安封签,供消费者在订餐时选择。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使用密封、清洁容器盛装食品,将餐饮外卖食品交给配送人员时,应当确保食安封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待使用的食安封签。
第十条(配送人员权利和义务)
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接收使用食安封签的餐饮外卖食品时,应当检查食安封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食安封签不完整或者食安封签已被破坏的餐饮外卖食品,有权拒绝接收和配送。
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配送过程中应当保持食安封签的完整性,确保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消费者接收餐饮外卖食品时,应当告知消费者当面检查食安封签的完整性,要求消费者签收或确认。
第十一条(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在接收餐饮外卖食品时,应当查验食安封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如发现食安封签不完整或者食安封签已破损的,有权拒绝签收,并可以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留证。
第十二条(人员培训)
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开展包括食安封签使用、管理、辨别等内容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
第十三条(监督引导)
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督促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使用食安封签,并将食安封签的使用纳入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相关团体标准、地方标准、食品安全示范创建等项目内容。
第十四条(食安封签责任的合同约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在与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合同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涉及食安封签使用的相关法律责任。
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将有关食安封签使用的内容,纳入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
第十五条(社会共治)
鼓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相关食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开展包括食安封签内容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开展相关宣传推介活动。
第十六条(纠纷处置方式)
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方便快捷的餐饮外卖食品投诉处理机制,引导消费者采用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鼓励有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有效化解餐饮外卖食品消费纠纷。
第十七条(未使用食安封签的首负责任)
未使用食安封签的餐饮外卖食品,消费者在当场签收时发现食品受到污染,或签收后发现食品受到污染的,实行餐饮服务提供者首负责任制。
第十八条(使用食安封签的首负责任)
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合同的形式,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安封签后的相关责任。未进行明确的,鼓励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实行首负责任制。
第十九条(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