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2 14:36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2023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已于202411日开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
    二、年报主体
    凡是20231231日前(含当日)在芜湖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含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报送公示2023年度年报。
    三、报送期限
    202411日至2024630日。
    四、年报方式

网上年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http://www.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登录并逐项进行填报,直至提交并公示完成年度报告。
      掌上年报:关注安徽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政务服务栏目,选择掌上年报,登录并逐项进行填报,直至提交并公示完成年度报告。

    纸质年报:个体工商户除采取网上年报、掌上年报外,也可以向登记发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五、注意事项

1、年报不需要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填写银行卡账号信息。请认准官网官微,谨防钓鱼网站,避免上当受骗

2经营主体应当对年报公示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负责,做到按时年报不逾期、如实年报不作假。
      3、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经营主体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已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仍应当按时年报);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应及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已注销的经营主体无需年报)
      4、除年报信息外,企业还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即时信息(包括股东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六、法律责任

年报公示是经营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其累积社会信用的有效途径。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同时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业务咨询电话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

 

业务咨询电话

单位名称

年报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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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0553-5012139

0553-2938063

无为市市场监管局

0553-630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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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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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3-6834435

镜湖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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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3-5885857

鸠江区市场监管局

0553-5223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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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江区市场监管局

0553-3022195

0553-3022115

湾沚区市场监管局

0553-8821351

0553-2567800

繁昌区市场监管局

0553-7877409

0553-7864212

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监局

0553-5845772

0553-5842325

三山经济开发区市监局

0553-3918198

0553-3918286

自贸区行政审批局

0553-5801242

0553-580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