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10-15 17:14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20214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国庆假期餐饮消费火爆,为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一、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滋巷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929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滋巷餐饮店经营场所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提示语,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未安排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8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均已知晓在消费者点餐时主动提示按需点餐,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积极整改。

二、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为县严桥雅雅大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2024年6月1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为县严桥雅雅大酒店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的就餐场所内未张贴防止食品浪费标识,现场服务人员也未主动对消费者提示说明。经查,当事人之前张贴了防止食品浪费标识,后因店面装修被撕下,装修之后一直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防止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对其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防止食品浪费标识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9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均已知晓在消费者点餐时主动提示按需点餐,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积极整改。

三、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镜湖区朱福记海鲜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23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镜湖区朱福记海鲜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经营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8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均已知晓在消费者点餐时主动提示按需点餐,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积极整改。

四、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繁昌区新融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3月25日,繁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繁昌区新融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2日,繁昌区市场监管局对繁昌区新融酒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提示语,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未安排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繁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当天,当事人已领取反食品浪费标识在店内进行粘贴,对违法行为进行积极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