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撤销安徽联成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09 15:42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安徽联成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无法通过登记的公司住所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芜市监撤听告字(20251不予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

程茂军申请撤销安徽联成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0月30日设立登记,现已调查终结。我局拟作出不予撤销安徽联成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0月30日设立登记的决定现将本局拟作出不予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伪造的发起人(股东)监事签字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设立登记。但根据以下调查结果:1.程茂军为投资组建安徽联成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在当事人登记设立前与其他股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并约定了持股比例;2.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注册材料与前期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一致,程茂军为当事人股东之一,且持股比率也与投资合作协议相同;3.弋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皖0203民初1481号中程茂军自诉为当事人股东;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贾宏伟妻子杨四孜陈述当事人成立时程茂军知情且是当事人股东5.当事人董事姚忠举陈述程茂军知晓其自身为当事人股东,程茂军在当事人成立前后均知道自己为当事人股东。依据《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属于前款第一项规定,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假冒企业对其被假冒登记知情,以明示方式表示同意,或者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经营活动或者获得收益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登记。”、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作为股东出资人办理企业登记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我局认定冒名登记事实不成立,拟作出不予撤销安徽联成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0月30日设立登记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不予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你(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局依法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如果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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