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农贸(农批)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25-04-27 15:34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广大农贸(农批)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消除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隐患,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贸(农批)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醒如下:

一、农贸(农批)市场开办者法定义务

农贸(农批)市场开办者要全面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农批市场开办者还应当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以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管理义务。

严格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法定义务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水果、肉类、水产品等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等证明文件。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农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须向采购者提供农批市场统一格式销售凭证。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