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节日期间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2025-04-28 09:41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各市场经营主体:

为维护2025 年五一、端午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价格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节日市场氛围,现对各市场经营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经营主体责任

各市场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各市场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式。

三、严禁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道路客运、停车场站等相关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落实有关价格优惠政策,严禁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扩大范围收费。

执行自主定价的各商超、旅游景点、洗车、美容美发、宾馆酒店等服务行业在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餐饮经营主体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种类、同一规格菜品的标价应当一致,不得出现“阴阳菜单”。

粮油肉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经营主体应多措并举积极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等方式销售商品。       

商超等经营主体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优惠价格、条件和期限,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等实施欺骗或者误导。   宾馆酒经营主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得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不得低标高结。

出行平台和电商平台经营主体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市场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并规范价格行为。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监督,如您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或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留存相关证据材料,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