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植物油生产经营者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25-05-16 09:15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全市植物油生产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4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食用植物油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整治聚焦植物油生产、经营、运输、存储、使用环节中存在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虚假标注、交付装卸运输不规范、无证生产经营以及生产过程把控不严等问题。

在此,我们提醒告诫全市植物油生产经营

一、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配齐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完善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等,做到货票相符、票账一致。不得采购非食用油以及“地沟油”、“泔水油”、“煎炸老油”等回收油。

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持续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设备设施清洁;严格生产关键点控制,发现原料异常的,要立即停止生产;落实出厂检验制度,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煎炸用油定期检测,及时更换。

四、健全完善追溯记录。要如实记录生产销售食用植物油的名称、数量、销货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健全完整的产品追溯记录,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五、切实保证食用植物油质量。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以低价植物油冒充高价植物油、浸出工艺冒充压榨工艺、将过期食用植物油精炼后冒充新油;不得添加香精香料(如乙基麦芽酚等)、色素或添加非食用物质;不得虚假标注植物调和油成分比例、生产日期、虚假宣传等。小作坊不得分装、受委托生产植物油,不得生产调和油。

告诫提醒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全市植物油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