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芜市监企注撤字〔2025〕003号
当事人:芜湖利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LC9655;住所: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红光路41号1#厂房;法定代表人:莫绍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24年12月11日,根据莫绍强的申请,反映其身份信息于2017年5月3日被冒用登记为芜湖利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和执行董事。
经查明,芜湖利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伪造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和执行董事签字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设立登记。另利台公司因长期停业未经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4日吊销营业执照。以上事实,有莫绍强的申请撤销材料、笔迹鉴定、身份证丢失补领登记信息等材料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的行为。
本局于2025年4月1日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芜湖利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芜市监撤听告字〔2025〕11-2-1号)》,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做出如下撤销决定:
撤销芜湖利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撤销登记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5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