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老年人药品、保健品领域经营合规提示函
全市各药品、保健品经营单位:
为切实保障老年人用药及消费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就有关事项向全市药品、保健品生产经营单位提示如下:
一、经营资质证件方面
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资质,并确保在有效期内合法生产经营。定期对资质证件进行自查,如许可证即将到期,应及时按规定申请换证或延续,避免无证生产经营。
二、质量安全控制方面
药品、保健品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留存相关票据和资质证明,确保所经营产品的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对购进的药品和保健品进行严格验收,检查产品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要求,核对产品的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等信息是否与供货单位提供的资料一致。
三、价格与促销方面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清晰、准确地标示药品、保健品的品名、产地、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开展促销活动时,要合理制定促销方案,确保促销活动真实、合法,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标注低价诱骗消费者购买,不得进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对于搭售、买赠等促销行为,应如实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广告宣传方面
药品广告内容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一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使用“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 等绝对化广告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
保健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与药品或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等。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且发布时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五、消费引导方面
药品经营企业要切实发挥执业药师和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作用,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引导消费者合理用药、安全用药。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如处方药,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销售,并做好用药指导和登记工作。
保健品经营单位应向消费者正确宣传保健品的功效和作用,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避免误导消费者将保健品当作药品使用,损害消费者健康。
六、投诉处理方面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和举报,认真记录消费者反馈的问题,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药品、保健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药品、保健品经营单位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我市老年人药品、保健品市场的良好秩序。
特此提示。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