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发布2026年上半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一起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6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烟酒店内发现35瓶白酒瓶身标有“五粮液”字样,该商标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13878307号,注册日期为2015年03月07日,有效期至2025年03月06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5年03月06日。上述涉案“五粮液”白酒经商标持有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产品鉴定证明书,证明均为假冒其公司产品。上述五粮液系侵权方私下回收所得,案件调查期间,侵权方无法提供涉案白酒供货主体有效身份信息、进货票据、购销台账等能够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凭证,涉案商品来源无法核实,不足以证实案涉白酒系当事人合法取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当事人未通过合法渠道购进涉案侵权商品,且无法提供完整的涉案产品进货凭证、购销台账等溯源资料,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29260元,2026年7月2日,芜湖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272】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物品及罚款人民币11704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为侵犯“五粮液”白酒注册商标权的典型案件。案件办理中,执法部门精准摸排末端小微侵权主体,聚焦老旧街区、社区周边夫妻店及小型烟酒店,重点排查低价售卖名酒等灰色经营行为,精准锁定违法线索;同时开通权利人鉴定绿色通道,规范鉴定流程,快速对接五粮液集团官方打假部门,高效完成涉案白酒封存、鉴定及真伪报告出具全流程工作,大幅提高办案效率,切实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必须同时满足“不知情”和“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两项要件,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主体信息、进货凭证及购销台账,不能证明商品系合法取得,其抗辩不能成立,为同类案件合法来源审查提供了明确执法参照,也警示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正规渠道购进商品,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办案机关依据违法经营额及具体情节,在法定幅度内作出罚款决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该案的依法查处,有力震慑了不法商家,维护了名优白酒商标专用权,规范了行业公平竞争环境,稳固了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彰显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坚定决心。
皖公网安备 340202020005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