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一照多址”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皖政办秘〔2022〕13号)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一照多址”登记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照多址”登记适用范围
在芜湖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在其住所所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法定住所之外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活动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可自主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企业也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各登记机关要为大型企业分支机构(如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各大银行等企业分支机构)
办理设立登记、办理不涉及新办许可证的信息变更开辟专人办理通道,当场办结。
二、“一照多址”登记程序
(一)登记方式。坚持主体自愿、标准统一、规范有序的原则,符合“一照多址”登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包括增设经营场所和注销经营场所两种情形。
(二)登记材料。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2.备案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即《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涉及章程/合伙协议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关决议、决定和修正案;申请注销经营场所备案的,无需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首次办理“一照多址”登记的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登记流程。
1.企业应向主体所属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一照多址”登记。
2.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决定受理并作出准予备案或注销备案的决定,出具《增加(注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见附件2)。企业提交的申请
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备案。
《增加(注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上应载明企业增设或注销的经营场所地址。
3.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将企业经营场所的备案信息录入“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4.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标注“一照多址企业”。
5.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电子营业执照)及增设经营场所的《增加(注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四)注销经营场所备案的相关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经营场所备案:
1.已不在备案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
2.拟办理迁移登记,迁移后企业法定住所与备案场所不属同一备案机关管辖的;
3.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符合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申请迁移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注销所有经营场所备案。
企业注销登记的,经营场所备案登记同步予以注销(无需另行提交材料)。
三、“一照多址”监管职责
(一)各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
(三)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依法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依法撤销登记,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依法依规采取失信准入限制措施:
1.市场主体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申请办理其他变更登记时,应当依法及时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因住所失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有虚假登记(即承诺不实)违法失信记录的,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制;
3.市场主体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或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4.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七)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登记事项、网络监管等。
四、保障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一照多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要解放思想,打破惯性思维,明确权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进一步推动市场主体提质增量。
(二)强化基础保障。要主动加强与许可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全面落实“双告知”工作职责,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保障。
(三)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一照多址”登记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帮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的重要意义,形成良好的改革舆论氛围。
附件:1.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2.增加(注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4日
附件1
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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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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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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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省 市 县(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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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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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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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仅限备案登记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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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
□增加经营场所 □注销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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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地址 |
省 市 县(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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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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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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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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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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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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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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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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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单位申请“一照多址”登记,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三)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投资人)签字: 企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增加(注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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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申请增加(注销)经营场所登记已经通过登记机关备案。具体事项如下:
申请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增加(注销)的经营场所:
你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悬挂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本备案登记通知书。申请注销经营场所备案登记后,不得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适用于企业经营场所“一照多址”备案登记。企业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通知书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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