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某超市涉嫌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被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0-10-20 09:06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镜湖区某超市涉嫌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被行政处罚

为全面整治保健品消费市场存在的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保健品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前期摸排整改的基础上,近期组织执法人员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检查。

检查中发现,镜湖区某大型超市被我局警告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在其无糖低糖食品销售货架上仍然有品名为“威士雅”蛋白粉的保健食品对外销售,数量为2盒,该销售区域也无“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文字标识。经调查,当事人称该款蛋白粉为当日新品,员工在摆放时只注意到“无蔗糖”而忽视了“蓝帽子”的保健食品标识,误将其放置在无糖低糖食品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罚款5100元整,上缴国库。

此案为镜湖区第一起因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例,对于规范保健品市场的销售行为、营造守法经营的市场氛围,极具典型意义。今后,我局将加大保健品市场的整治力度,进一步净化市场,让群众放心消费,为群众的身体健康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