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涉及市场监管主要内容
民法典中涉及市场监管主要内容
(一)《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民法典》中共12次提到“知识产权”。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如,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有许多关于专利的条款,包括第八百五十九条到八百六十七条。
(二)《民法典》关于质量基础设施及质量监管
1.关于质量。《民法典》中共47次提到“质量”,包括产品质量、工程质量以及服务质量等。如,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关于标准。《民法典》中共28次提到“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以及服务标准等。如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关于计量。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4.关于产品召回。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民法典》关于市场主体及消费者等问题
1.关于个体工商户。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2.关于法人及营业执照等。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3.关于消费者。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关于商业广告。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5.关于医药器械。第一千零八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6.关于信用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