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市场监管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民法典》作为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与市场监管工作密切相关,既调整服务于生产经营目的的商事交易关系,又调整服务于生活消费目的的民事交往关系,是新时代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重要遵循。
民法典对于商事主体 诚信体系的构建作用与创新
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体制。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需要构建和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公平、高效、法治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尤其需要构建完善的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因为商事主体是市场活动中最为活跃、作用最为重要的主体,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商事主体具有良好信用关系和完备诚信体系为基础。商事主体的信用关系和诚信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是商事主体长久发展的生命之所在和根本之保障。我国《民法典》的颁布,为构建和完善商事主体诚信体系,促进商事主体长久保持良好的信用关系,提供了最为有效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并实现了《民法典》对于商事主体诚信体系构建的特殊作用与创新。
《民法典》将商事主体的诚信行为纳入其调整对象,确立了鼓励商事主体诚信行为的立法导向
《民法典》是对商事主体失信行为
《民法典》确立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并通过其具体制度和周密的规则体系,实现对于商事主体市场活动的有效规范,体现了《民法典》在鼓励商事主体诚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的重要作用。
《民法典》第3章对于“营利法人”制度和规则作出的规定,都可适用于作为营利法人的商事主体,有利于实现对于商事主体信用关系和诚信行为的有效规范,有效避免和减少商事主体失信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商事主体诚信体系的构建。
比如,《民法典》第80条、第81条、第82条对于营利法人的机构及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分别明确了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地位、职责及其相互关系,有利于规范营利法人的经营行为,并通过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实施监督职权,防止营利法人失信行为的发生。
《民法典》第83条关于“营利法人出资人的权利滥用”的禁止性规定,明确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确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明确规定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禁止性规定,能够有效地堵塞营利法人利用出资人地位、利用法人独立地位、利用出资人有限责任而实施损害法人、其他出资人、债权人利益的漏洞,有利于规范营利法人的出资人的诚信行为,杜绝和减少其失信行为,更有效地保护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84条关于“滥用关联关系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也有利于防止和减少滥用关联关系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发生。此外,《民法典》第86条关于“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的规定,也有利于督促作为商事主体等的营利法人遵守诚信商业道德,预防其失信行为发生。
《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于具有失信情形或者失信因素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否定性或者不支持的立法导向,这些相关规定可适用于对于商事主体商事行为的法律效力的认定。比如,《民法典》第146条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民法典》第154条对于“恶意串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即体现了《民法典》对于该类违反诚信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的否定。又如,《民法典》第148条关于“受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49条关于“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50条关于“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的规定,《民法典》将该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规定为可撤销,体现了《民法典》对于该类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效力的不直接、不明确的支持,又不直接否定、不明确的否定的态度。《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可适用于对商事主体失信行为法律效力的认定。
《民法典》第466条第2款关于“根据诚信原则解释合同规则”的规定,突出了诚信原则在合同解释中的重要作用;《民法典》第500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509条中关于“合同履行的诚信原则”的规定、《民法典》第558条关于“后合同义务中遵循诚信等原则”的规定,都突出和强化了诚信原则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后合同义务履行、合同解释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这都彰显出《民法典》在合同法制度中鼓励和保护诚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的直接导向,对于商事主体的合同失信行为具有约束力和限制力。
《民法典》设立了构建商事主体信用体系、惩戒商事主体失信行为的专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