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日期:2023-07-04 10:57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执法稽查科 浏览次数:

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专项整治第三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万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儿童自行车案

2023223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芜湖万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儿童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5元、罚款1060元的行政处罚。

20221110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芜湖万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儿童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结果为不合格。接到检验报告后,弋江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组装销售儿童自行车。当事人生产涉案物品共4辆,为增加配置,提高销售价格,在生产过程中,未能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进行出厂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镜湖区宝二车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3531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镜湖区宝二车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1213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监督抽查,经检验,镜湖区宝二车行销售的标称为江苏某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为当事人从镜湖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采购。当事人为提高销量,擅自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改装,将原装的铅酸蓄电池进行了更换,同时在后排加装了小孩鞍座,造成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电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523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芜湖电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3418日,根据举报线索,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在当事人货柜内发现隔离开关标签19个、熔断器开关标签8个、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标签5个、JXF配电箱标签979个。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2023423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交南陵县市场监管局进一步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与多个公司签订协议,提供配电箱、开关、保护器等产品。当事人所提供的“正泰牌”产品均是当事人从微信好友处采购,当事人将采购来的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组装并加贴“正泰牌”商标标识对外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因涉嫌犯罪,南陵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四、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鸠江区新梦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512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鸠江区新梦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213日和36日,根据举报线索,鸠江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所销售的“古井贡酒”和“口子酒”等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等,也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华云桩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515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芜湖华云桩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314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在对芜湖华云桩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使用的三台桥式起重机,未能提供上述桥式起重机的合格有效检验报告。无为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经查,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三台桥式起重机,均未进行特种设备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繁昌县荣玉鱼庄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618日,繁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繁昌县荣玉鱼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20元的行政处罚。

2023411日,繁昌区市场监管局在对繁昌县荣玉鱼庄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前标牌上标有“东北野生鱼”、店内宣传标牌上有“江湖野生鱼、长江鮰鱼”、“美容养颜之功效”等字样。经查,当事人制作店前标牌,用以招揽顾客,实际店内并无上述产品销售,且对广告牌中“美容养颜之功效”的宣传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案发后,当事人拆除了涉案广告标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繁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