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集中专项整治
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第六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为市范氏特色理疗店发布违法广告从事老年人服务经营案
2023年2月8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无为市范氏特色理疗店发布违法广告从事老年人服务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9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无为市范氏特色理疗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店门电子显示屏和门面玻璃上均宣传有“服务范围:中风偏瘫、脑溢血后遗症、小脑萎缩、失眠、颈椎腰椎腰肌劳损、坐骨神经、风湿病老寒腿类风湿关节炎、骨头坏死、肩周炎、网球肘、痛风、牙疼头疼胃疼等一切疼痛、一小时搞定一切乳腺增生乳腺结节、不孕不育等。无论什么问题一次性解症,不打针不吃药”的广告内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开始经营,上述广告主要是向腰腿、身上疼痛的老年人作服务宣传。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上述广告宣传画拆除进行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县拿美生活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8月28日,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芜湖县拿美生活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4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与公安部门联合,于清晨7时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对当事人证照、产品批文、宣传内容等进行核对。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通过引导式提问等方式对消费者正在体验的医疗器械进行疗效宣传,宣传中所称的“肾炎三个+”并不在医疗器械所核定的范围内,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湾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市周氏粮油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9月21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芜湖市周氏粮油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3.8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0日,根据举报线索,鸠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中有38袋“莲花”牌味精(20千克/袋)为涉嫌侵权商品。后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上述商品均侵犯“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涉案商品是当事人从微信联系人处采购,未进行索证索票。一共采购50袋(20千克/袋),采购价格是215元/袋,销售价255元/袋,至案发时共售卖12袋,剩余涉案产品已全部被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镜湖区许德公营养保健服务部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案
2023年8月14日,镜湖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镜湖区许德公营养保健服务部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9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在对镜湖区许德公营养保健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店内正在进行保健品宣讲活动。经查,当事人通过电脑投屏进行产品宣讲时,在现场视频内容中显示的内容及照片,涉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麦焙乐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3年9月21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麦焙乐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184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3日,根据线索,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麦焙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罗马盾牌(生产日期:2023.6.12)商品时,使用了含有山梨酸钾及山梨酸的原料,导致当事人该批涉案商品在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中,其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