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发布日期:2023-11-10 08:43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执法稽查科 浏览次数:

全市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立足工作职能,查办了一批瓶装液化石油气及附件和燃气灶具的违法违规案件,现将第七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陵海盛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充装自有气瓶案

2023925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陵海盛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充装自有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727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南陵海盛液化气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调阅芜湖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和当事人监控发现,当事人的充装人员分别于716日、720日、724日对自有产权气瓶充装,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县兴达液化气有限公司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案

202387日,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芜湖县兴达液化气有限公司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626日,湾沚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芜湖县兴达液化气有限公司门点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在充装现场存放的液化气瓶中有6瓶液化气护罩上标示的充装单位为“湾沚新燃”,而其余液化气护罩上标示的充装单位均为“湾沚兴达”。经询问当事人,该6只气瓶产权非兴达液化气公司所有。经查,当事人按照规定,通过PDA终端扫码对自有气瓶进行充装,充装后相关信息录入气瓶充装追溯系统。涉案6只钢瓶非当事人的自有气瓶。当事人在确认钢瓶合格后,未按照程序规定扫码确认就进行充装。因PDA中无非自有气瓶档案,所以无法录入充装检查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弋江区海清厨房电器批发部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2023831日,弋江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弋江区海清厨房电器批发部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224元的行政处罚。

202365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弋江区海清厨房电器批发部进行监督抽查,抽取其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个,备样2个,经检验,其关闭压力和出口压力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产品为当事人于2023524日从慈溪市某公司购进。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鸠江区佳伟家电经营部销售无强制性认证燃气灶具案

2023112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鸠江区佳伟家电经营部销售无强制性认证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829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对鸠江区佳伟家电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中有待售的两台燃气灶具,一台“樱喜”牌液化气灶,机身铭牌上标注有CCC认证的标志,但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查询到上述产品的认证信息。另有一台燃气灶机身铭牌上标注有CCC认证标志,但未标注厂名厂址、产品型号等信息。经查,“樱喜”牌液化气灶是于20234月从中山市某公司购进,未标注厂名厂址的燃气灶是20223月从中山市某公司购进,因主要用于试售,两款产品均各购进了一台,没有两款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保留进货凭证、进货时未查验产品检验报告等信息,也无产品销售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邢某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案

    2023919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邢某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275元的行政处罚。

2023824日,根据线索,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邢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两台待售的家用燃气灶,上述燃气灶外包装盒上均标注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等法定事项,但上述产品均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查,上述产品为当事人于202362日在庐江县的某批发部购进。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