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日期:2024-04-07 16:56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执法稽查科 浏览次数:

    今年以来,按照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以“保安全”“反欺诈”为主题,严厉查处“两品一特”领域违法案件,严厉查处线上线下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案件。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为市某包子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1月17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无为市某包子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3年11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称无为市某包子铺销售的油条经检验铝残留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无为市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加工场所发现10包某牌香甜泡打粉。当事人从事制售油条、包子等早餐经营,从无为市某干货店购进泡打粉,用于油条加工。因长年从事该食品制作,当事人主要估算添加原料,未用电子秤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因涉嫌犯罪,无为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陵县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4年1月19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南陵县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依法对南陵县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南陵县公安部门查扣的厢式货车中有112只液化石油气气瓶,其中111只充装完毕,另有一只液化气气瓶系超期未检测气瓶,未予充装。上述111只液化石油气气瓶为当事人充装,且非当事人自有产权气瓶。当事人以6.6元/kg标准收取液化石油气充装费用,共计收取液化石油气充装费用1.02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南陵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繁昌区某农产品网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案
    2024年1月3日,繁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繁昌区某农产品网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4日,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有2罐葛藤花商品,其标签上写有醒酒护肝,功效:解酒醒脾等字样。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功产品具备宣传所称功能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未能提供。经查,当事人在其某网络平台店铺的金银花产品销售页面,宣传的内容中包含健身防病等字样;在某短视频平台店铺销售的葛藤花,写有“醒酒护肝,功效:解酒醒脾”等字样,以上两款产品均为食用农产品,无产品具备宣传所称功能的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繁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市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1月24日,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芜湖市某食品厂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7.6元、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日,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称芜湖市某食品厂生产的麻烘糕和玉带糕,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湾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为小食品作坊生产企业,办理有小食品作坊登记。生产不合格麻烘糕10公斤,玉带糕25公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相关规定,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镜湖区某美发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1月9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镜湖区某美发店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4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镜湖区某美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二楼生活美容区的推介表中含有医疗用语的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许可经营范围为理发服务及生活美容服务,未取得医疗资质,其在经营期间,利用微信在朋友圈中多次发布“乳腺疏通”、“告别腿寒”等医疗用语广告和《公务员笔试第一名,因为长痘痘不合格》、《女人不漂亮,因为对自己太抠》等给消费者造成容貌焦虑的文章来推销其美容项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的关规定,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弋江区某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月25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弋江区某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664瓶,罚款18.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3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弋江区某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储存仓库及运输工具内存有涉嫌侵犯“古井”、“口子窖”等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共计664瓶。经查,涉案白酒为回收酒,购进时未进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因白酒销售淡季直至案发时尚未售出。经委托商标持有人鉴定,上述涉案白酒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某某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2024年1月25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苏某某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3日,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苏某某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他人处获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鹦鹉类,收到相关鹦鹉货源后先行观察货品,确认不是病鸟之后支付相应费用,再由他人联系买家出售,共出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鹦鹉类)共13只,鹦鹉价值2万元,且当事人存在销售相关鹦鹉并致其死亡以及绕过同伙人单独销售鹦鹉等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2月4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烟酒店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物品及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5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烟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柜发现1箱五粮液,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上述涉案白酒(五粮液,规格:52%vol,500ml/瓶;标称生产日期:2022年7月18日;1箱共计6瓶。)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上述侵权白酒是当事人从一名送货上门的商贩处购进,至案发时尚未售出。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供货者身份信息,且未提供相关票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的相关规定,且两年内违规多次销售侵权白酒,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三山经济开发区某餐饮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11日,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三山经济开发区奚某某餐饮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2瓶,罚款376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6日,三山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三山经济开发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店收银台旁的货架顶层发现摆放有2瓶标称为“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鉴定人现场鉴定,该批白酒为侵犯“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凭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三山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