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为县某特色小吃店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1月17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无为县某特色小吃店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3年11月14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称经产品质量抽检,无为县某小吃店销售的油条产品经检验,铝的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接到报告后,安徽省无为市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中摆放有1包 “精制明矾”。经查,当事人售卖油条由其本人负责生产,在制作油条过程中,通过添加明矾以起到增添口感作用。抽样当日共炸制油条100根,售价1元/根。抽检当天制作的油条当天已售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因涉嫌犯罪,无为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某某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案
2024年2月1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万某某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在南陵县籍山镇某市场经营的万某某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的正上方悬挂一盏正在工作中的生鲜灯,该灯发出红色的光线照射到正在销售的猪肉表面,使猪肉的颜色变得红润,改变了猪肉的本来色泽。经查,当事人明知上述生鲜灯自2023年12月即禁止使用,但是为了使猪肉色泽好看,便于销售,还是继续选择使用了上述生鲜灯。南陵县市场监管局立即督促当事人现场摘除了上述灯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繁昌县某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3月12日,繁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繁昌县某超市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白酒210瓶、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4日,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繁昌县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共计210瓶,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经注册商标持有人委托方鉴定,该批白酒为侵权假冒白酒。当事人称上述白酒通过网上购买,共购进18箱,每箱12瓶,总计216瓶。至案发时已销售6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县某家电销售服务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液化气调压器案
2024年3月22日,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芜湖县某家电销售服务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液化气调压器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2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5日,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称经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芜湖县某家电销售服务部销售的JYT0.6L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家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技术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湾沚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2023年11月11日以网购方式进货10个某牌JYT0.6L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放在店内出售,销售价格为30元/个,货值金额为3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强制性认证儿童玩具案
2024年1月4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芜湖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强制性认证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7.8元;罚款人民币1043.4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1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芜湖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所举报的儿童钻石画销售。在打开该公司天猫商城店铺,见儿童钻石贴画已全部下架。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7日,在其经营的天猫商城店铺向外销售100盒钻石画,生产商供货商均为义乌市某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进货单价9元/盒,100盒购进总价为850元,销售总价为1880元。镜湖区市场监管局经发函调查,义乌市某家具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玩具钻石画属于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目录的产品,但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弋江区某电动车经营部从事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案
2024年2月26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弋江区某电动车经营部从事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6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弋江区某电动车经营部私自改装电动车的问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销售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对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加装一节蓄电池,电压由经强制性认证的48伏增至72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董某某销售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4年2月29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董某某销售销售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涉嫌犯罪,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4年2月28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对董某某经营的服装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3月至7月期间,多次通过微信或电话下单购买某品牌压片糖果,通过使用快递或物流配送,使用微信转账方式付款,购买上述产品时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称自己服用上述产品后有减肥瘦身效果,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店内销售等方式销售给客户,销售价格为175元、180元、200元、240元每盒不等。涉案的压片糖果产品经检验,含有西布曲明等成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三款的规定,鸠江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八、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龙山街道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未明码标价和重复收费案
2024年3月6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对龙山街道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未明码标价和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款4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0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交线索,对龙山街道某社区卫生服务站现场检查,发现该服务站未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存在收费项目外重复收费的行为。经查,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未公示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在对患者实施导尿术时,收取导尿手术费、尿道扩张费(包含医疗器械、医疗耗材费用),同时额外重复收取一次性导尿包和材料费用。5次导尿手术共重复收取一次性导尿包费3次、材料费5次,一次性导尿包费45元/次,材料费45元/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三山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特种设备检验案
2024年3月20日,三山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芜湖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特种设备检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31日,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在对三山经开区某小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共计179台电梯于2024年1月31日检验到期,至检查时尚未完成检验申报工作。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当场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在2024年1月10日前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改正要求。2024年1月11日,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该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179台电梯中尚有75台电梯未完成检验申报工作,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特种设备检验,且在责令改正限期届满后仍未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