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繁昌县峨山镇邢某某液化气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案
2024年3月28日,繁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繁昌县峨山镇邢某某液化气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的行为,作出罚款390元,没收违法所得6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4日,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检验报告称,繁昌县峨山镇邢某某液化气经营部销售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繁昌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不合格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于2023年5月22日从余姚市某公司购进10根,除因抽样销售6根以外,剩余4根已经于2023年11月27日退回原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繁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3月20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0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标牌。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镜湖区某浴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4月9日,镜湖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镜湖区某浴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物品、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4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镜湖区某浴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两个冰柜不显示温度,在当事人货架上有川芎一瓶、党参一瓶和老坛酸菜鱼调料16袋,均未开封,均超过了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23日购进老坛酸菜鱼调料,在网络平台购进川芎和党参。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市某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9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芜湖市某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商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4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鸠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芜湖市某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有2瓶洋河牌“天之蓝”白酒。经品牌委托维权人员鉴别,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2023年4月从某批发部购进6瓶白酒,未保存供货商资质和相关票据。2023年9月,将其中4瓶白酒出售给他人,非法所得共计1280元。案发后,当事人向购买涉案白酒的消费者做出全额退款和赔偿。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1月4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芜湖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7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芜湖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厂房内有一台特种设备压力锅炉正在使用,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经查,当事人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交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申请,但至案发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尚未向当事人发放监督检验证书。当事人在未取得监督检验证书前私自使用涉案锅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案
2024年4月17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1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安徽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事人店内展示的部分教练“运动康复师(高级)”的结业证书,在某网络平台发布的相关品牌介绍的广告中使用“体医结合”、“修复疾病”等医疗用语。经查,当事人店内相关教练员的“运动康复师(高级)”的结业证书,实际为内部培训合格后颁发。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相关广告宣传内容,主要是对其经营内容和经营范围进行宣传,但未能经过认真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