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电动自行车专刊)

发布日期:2024-08-19 11:37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执法稽查科 浏览次数: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鸠江区某车业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5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鸠江区某车业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8元,罚款7016.1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5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称鸠江区某车业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布线和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项目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判定为不合格。芜湖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1日从镜湖区某电动车经营部购进涉案的3辆电动自行车,直接用于销售,至案发时销售了1辆。当事人保留了相关票据,并于案发后对外发布召回通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5397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镜湖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充电器案
    2024年4月30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镜湖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充电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及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2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称,镜湖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车充电器产品质量不合格。镜湖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充电器经抽样检查,谐波电流项目不符合GB17625.1-2012《谐波电流发射限值》标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10月7日从芜湖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随车匹配的电动车一并购进,共购进涉案电动车充电器15只,除抽样的3只外,不单独销售,涉案货值金额为150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充电器的违法行为,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弋江区某电动车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案
    2024年7月26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弋江区某电动车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物品1辆,没收违法所得52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5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称,弋江区某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经营证照。2024年4月3日,当事人从生产厂家直接购进两辆电动自行车用于销售。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和厂家证照。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检验,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繁昌区某电动车经销部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铅酸电池专用充电器案
    2024年4月3日,繁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繁昌区某电动车经销部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铅酸电池专用充电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铅酸电池充电器1个、没收违法所得270元、罚款118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6日,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称,繁昌区某电动车经销部销售的铅酸电池专用充电器,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繁昌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杭州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货,通过物流发到店内。共进货10个,进价69元/个,售价99元/个,未留存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繁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为县某车业有限公司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为县某车业有限公司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9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无为县某车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调取当事人出售的销售票据显示,其销售的一台电动自行车实际装配蓄电池电压为60V,与产品合格证上装配蓄电池电压为48V不符。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以每辆2300元的价格购进了2辆电动自行车,截止到案发,因销量不佳,当事人以2200元的亏本价格销售给顾客。在该名顾客的要求下,当事人擅自将原厂装配的48伏特蓄电池改装成60伏特蓄电池。案发后,当事人联系顾客将该电动自行车恢复原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构成非法从事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