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城镇燃气整治专刊)

发布日期:2024-09-30 10:19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执法稽查科 浏览次数: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继续强化对不合格 “灶管阀”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冒用他人厂名及认证标志的产品案
    2024年3月27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冒用他人厂名及认证标志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3台,罚款402.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7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经营门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在售的3款共3台家用燃气灶具,均未安装有熄火保护装置且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述涉案产品经检验,熄火保护装置结果要求项目和软管接头项目均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3款燃气灶具上标有CCC标志但均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中2款燃气灶具经标称厂家辨别为冒用他人厂名的产品。当事人因未建立进货查验等手续,无法提供上游进货商信息和进销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冒用他人厂名及认证标志的产品的行为,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镜湖区某家电经营部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案
    2024年6月25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对镜湖区某家电经营部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没金额38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2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1台家用燃气灶具,其标签右上角CCC强制认证标志、标签上执行标准B16410-2010、GB3072-2014以及生产日期见合格证等信息,为虚假信息。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2月从中山某电器有限公司购进,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于涉案产品购进时间较早,产品嵌入开孔尺寸与后期生产的不相匹配,导致很难售出。当事人于2024年4月在对1件产品原标签右上方伪造张贴了CCC强制认证标志,并将标签中原执行标准GB16410-2007更改为B16410-2010、GB3072-2014;原生产日期2016年10月12日更改为“见合格证”的虚假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芜湖市某瓷器批发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4年6月19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芜湖市某瓷器批发部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8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称,芜湖市某瓷器批发部销售的节能中餐燃气炒菜灶经检验为不合格。弋江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3日从山东某厨业有限公司购进该节能中餐燃气炒菜灶1台,进货单价2000元,销售单价2400元,购进产品至案发时未被售出。涉案货值金额为2400元,违法所得为4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陵县家发镇后港桥某喜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6月25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对南陵县家发镇后港桥某喜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涉案家用燃气灶具单灶2台、双灶5台,罚款1543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4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陵县家发镇后港桥某喜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货架上摆有标示家用燃气灶具单灶2台、家用燃气灶具双灶3台。上述家用燃气灶具均未安装有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购进家用燃气灶具单灶3台、标示“半球”家用燃气灶具双灶3台。违法所得共25元,货值金额人民币69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鸠江区某电器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2月4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鸠江区某电器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135元,罚款36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6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称,鸠江区某电器经营部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经检验,结构-燃气导管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结论为不合格。鸠江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 2023年8月上旬,某上门推销业务员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放置8台涉案物品让其试销售。当事人未索要票据,未对产品进行查验,未核实供货人的资质信息,也未建立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涉案物品售价售价45元/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