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药械化专刊)

发布日期:2024-10-21 16:07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执法稽查科 浏览次数: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不断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市某医院未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麻醉药品案
    2月29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芜湖市某医院未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麻醉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1月30日,根据案件移送函移送线索,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芜湖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4年1月2日,当事人派出药剂科两名工作人员前往芜湖市某医院药库领取30支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领取后自行运输至当事人处入库。当事人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精麻药品运输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湾沚区湾沚镇某卫生室使用劣药和过期医疗器械案
    3月25日,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湾沚区湾沚镇某卫生室使用劣药和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1月8日,湾沚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湾沚区湾沚镇某卫生室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治疗室内有一次性输液器带针共10袋,有效期至20230316;药品足光散共8盒,有效期至2023.01,上述涉案物品至检查之日时,均已过期,过期后未使用或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湾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为市某口腔门诊部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3月7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无为市某口腔门诊部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25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无为市某口腔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台上有标示“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 2瓶,其中一瓶标注使用期限:20231213(已开封)。经查,2022年3月2日,当事人购进10盒“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使用期限:20231213),进价为12元/盒,上述“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均在有效期内使用,剩余1瓶已开封,过期后未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无为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市某眼镜公司芜湖齐落山路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5月28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市某眼镜公司芜湖齐落山路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15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合肥市某眼镜公司芜湖齐落山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店内经营区展示柜见一盒“海昌®舒妍软性亲水接触镜”生产日期:20190313,有效期:五年,至检查时,已超过有效保质期。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海昌®舒妍软性亲水接触镜”是2022年9月28日从合肥采购,合计采购7盒,采购价是29元/盒,销售价是68元/盒,有效期内销售6盒,产品过期后没有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鸠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陵县某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8月21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南陵县某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6月18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南陵县某理发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柜子中有“嘉瀛染发膏(浅蓝色)”1盒,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年12月6日;“梦佩丝染发膏(香木色)”1盒,限期使用日期为2024年5月9日;“纤佰俪烫发液” 1盒,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年12月8日; “柔媄极瞬间弹滑乳” 1瓶,限期使用日期为2024年3月26日,上述涉案物品至检查之日时,均已过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南陵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弋江区某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8月30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弋江区某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6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弋江区某美发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店内有 “蓝朵纷彩染发膏” 1盒,期限使用日期为2024年3月14日; “英涛”牌染发膏3盒,其中1盒的期限使用日期为2024年1月15日、1盒的期限使用日期为2024年5月15日、1盒的期限使用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上述涉案物品至检查之日时,均已过期。当事人因未及时清理导致上述涉案物品超过使用期限,但并未给消费者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