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打击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专刊)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要求,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陵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非法从事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案
2024年10月23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陵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非法从事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7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在对南陵县某电动车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店内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安装了6块12V天能电池额定电压达到72V,与该车辆出厂合格证规定的蓄电池型号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鸠江区某车行改装电动自行车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案
2024年10月21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鸠江区某车行改装电动自行车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6日,根据鸠江区检察院移送线索,鸠江区市场监管局对鸠江区某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承认移送线索中反映其店内工作人员称“电动自行车按新国标标准出厂速度为25km/h,解除控制器限速后速度可以达到40-50km/h”情况属实。其在经营过程中曾免费为顾客解除电动自行车限速导致最高时速超过25km/h。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湾沚区某电动车经营部违反规定从事加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经营性活动案
2024年10月14日,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湾沚区某电动车经营部违反规定从事加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9日,湾沚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在对湾沚区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电压为60V,与产品合格证上蓄电池额定电压示值48V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三山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某商贸有限公司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28日,三山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芜湖某商贸有限公司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9日,三山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在对芜湖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10月6日销售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其销售票据上标注蓄电池为60V,与产品合格证上额定电压48V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三山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为市某电动车经营部从事电动自行车非法安装雨棚案
2024年11月15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为市某电动车经营部从事电动自行车非法安装雨棚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7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在对无为市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中正在为消费者安装电动自行车雨棚,场所内还有雨棚5个。当事人购买电动自行车雨棚6个,已售出1个,违法所得10元,剩余雨棚未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