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开展“铁拳”行动、“特供酒” 清源打链专项行动等,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群众利益。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市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2月7日,安徽省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芜湖市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75元,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8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安徽省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商城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商城C区9栋南梯和10栋南梯均存在轿门门锁短接问题,该商城电梯维保单位为芜湖市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对上述两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造成轿门门锁短接,存在安全隐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某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2024年10月15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芜湖某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4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芜湖某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员工赵某某操作叉车搬运零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叉车的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报告。经查,2024年8月15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无证作业行为,截至检查当日,当事人逾期未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市某健身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7月31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芜湖市某健身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5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芜湖市某健身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和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存在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经查,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建立合同,格式条款中表述的内容对消费者的权利加以限制,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老酒收售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5月22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老酒收售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5月22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在对某老酒收售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货架上有“国检特供酒”2瓶和“特供专用酒”1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查验凭证。经查,当事人2020年下半年从私人处回收上述涉案白酒,回收价格均是500元/瓶,回收时未索取对方身份信息证明及进货票据,至案发时均未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陵县某私房菜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10月11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南陵县某私房菜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白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0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在对南陵县某私房菜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一楼大厅的货柜上有标为“国A茅台酱香型陈酿酒 中央国家机关特供”2瓶,以及无生产单位的“八一军中茅台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专供”2瓶和“中央警卫局接待用酒(专供)1瓶,共计5瓶白酒,至案发时未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