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电动自行车专刊)
现将今年以来查办的电动自行车类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弋江区某车业加装电动自行车靠背案
2025年6月6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弋江区某车业加装电动自行车靠背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8日,根据工作中掌握的线索,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在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尾部有靠背装置,其外观与随车合格证上的示意图不符。经查,该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未加装靠背,系当事人购进后自行加装。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繁昌县某摩配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高端智能充电器案
2025年3月20日,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繁昌县某摩配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高端智能充电器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168元,罚款3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7日,根据检验报告,繁昌区市场监管局对繁昌县某摩配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某维修部购进充电器5个。上述涉案物品经检验机构检验,其安全标志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繁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市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5年4月25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芜湖市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24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3日,根据检验报告,鸠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芜湖市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某经营部购进充电器4个。上述涉案物品经检验机构检验,其超温保护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陵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非法从事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案
2025年7月1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南陵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非法从事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7日,根据线索移送函,南陵县市场监管局对南陵县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为提高销量,对店内的两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进行了改装,改装后电动自行车与合格证简图不一致,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某车业有限公司非法从事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案
2025年4月30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芜湖某车业有限公司非法从事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13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8日,根据前期掌握线索,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芜湖某车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为迎合市场需求,私自网购鞍座、座桶、座桶支架、后衣架、后衣架支架、靠背、车体塑件等配件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改装后电动自行车与合格证简图不一致,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湾沚区某洗车服务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4月8日,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湾沚区某洗车服务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8日,湾沚区市场监管局对湾沚区某洗车服务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某经营部购进2辆电动自行车,未保留进货票据。2辆电动自行车鞍座与合格证简图不符,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23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芜湖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7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对芜湖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一批电动自行车,对其中3辆进行了非法改装,改装后电动自行车与合格证简图不一致,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为县某车业非法从事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案
2025年4月28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无为县某车业非法从事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4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无为市市场监管局对无为县某车业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某公司购进电动自行车8辆,在销售时将涉案车辆在车行维修点对电动自行车靠背和鞍座进行了改装,改装后电动自行车与合格证简图不一致,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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